1. 防爆燈具外殼須設置醒目的永久性凸紋或凹紋標志“Ex”。在外殼明顯處須設置銘牌。警告牌須清晰可見,設置在適當的位置。如“斷電源后開蓋”警告牌須設置在開蓋附近。
2. 因為爆炸危險場所往往伴有腐蝕性氣體的存在,所以防爆燈具外殼上的標志須用厚度不小于1mm(小型燈具厚度可不小于0.5mm)的青銅、黃銅、不銹鋼或耐腐蝕性不低于前述材質的其他材料制成。還應可靠固定,不易磨滅或脫落。
3. 檢驗標記耐久性的方法是:用浸過水的布輕擦15s待晾干后,再用浸過汽油的布擦15s后,目視檢查,標志應清晰、不脫落。
4. 銘牌標志的內容應包括:
A防爆標志。
B基本標志:包括產品名稱、型號、制造廠名、注冊商標、出廠日期等。
C性能安全標志:包括額定電壓、電流、標稱頻率、光源功率和數量、允許環境溫度(該范圍僅為-20~+40℃時可不標)、特定的適用環境標志(如對僅適用某一種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產品,須標明可燃氣體的名稱或分子式),燈具的分類標志(如"數字)等。
D防爆合格證編號,證明產品已經防爆檢驗站正式檢驗通過。 有些產品防爆合格證編號后帶“x”符號,這表明該種產品只能在某種特殊的安全使用條件下使用,規定條件應在燈具外殼或產品說明書中明確醒目地注明。例如:有些老標準過渡過來的增安型防爆燈具,因其采用高強度氣體放電光源,防爆安全性能僅相當于現在無火花型防爆燈具,應注明“僅適用于2區”。對僅適用于某一種爆炸氣體混合物的產品須注明可燃氣體的名稱或分子式。對僅適用某一引燃溫度以下的防爆燈具須標明最高表面溫度,對外殼只能承受低沖擊能量沖擊的防爆燈具應注明“僅適用于機械擁壞危險性低的場所”。特殊的安全使用條件有很多種類,使用者在看到防爆合格證編號后有“x”符號,就應注意尋找了解該種產品究竟有些什么特殊的安全使用條件,以便在安裝使用過程中正確操作,避免危險。
D附加說明。除上述標記外,為保證正確安裝、使用及維修所必需的詳細說明,均應在燈具上、內裝的鎮流器上或與燈具一起提供的制造廠的產品說明書中給出。例如:
A防爆燈具的允許工作位置,有些防爆燈具只允許在某一個位置或某一個角度范圍內安裝使用,這是因為工作拉置的改變,防爆燈具表面的熱分布和最高表面溫度都會發生變化,之所以對防爆燈具工作位置的限制,最主要的原因就是為了對最高表面溫度的控制,不讓其超過防爆燈具本身所標志的溫度組別,產生危險溫度。另外,工作位置的變化還會對有些光源的壽命和性能帶來影響,對燈具的絕緣材料、電氣元件、異線的絕緣性能,壽命等都會帶來影響。因此,對安裝使用位置有限制的防爆燈具必須明確說明。
B為降低防爆燈具的最高表面溫度、降低產品溫度分組級別,設計選用特殊規格光源的防爆燈具須注明光源的名稱、型號、泡殼形狀和尺寸及生產廠。如不注明,使用者換用其他相同功率的燈泡時,防爆燈具的最高表面溫度就有可能超出使用壞境中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引燃溫度,構成爆炸危險。
C在正常工作的最不利條件下,電源電纜或導線的絕緣材料在燈具內受到最高溫度如果超過80t時應標出,以便選配相應的電纜和導線。對引入電纜或導線有特殊要求時,需注明規格、型號及適用溫度。
D帶蓄電池的燈具須說明蓄電池的種類、公稱電壓和公稱容量,以免造成損失和危險。
E對有聚光和類似性能的防爆燈具應注明離被照物體的最短距離,以防止被照物體被烤焦和燃燒。
F鎮流器線圈的額定最高工作溫度tω(C)、電容器的額定最高工作溫度tc(C)、接線圖⑤等,以便于使用人員正確安裝和維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