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應急燈具屬建筑防火構配件的重要組成部分,包括消防應急照明燈和消防應急標志燈,也稱火災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其主要作用是在火災時正常照明系統不能再提供照明的情況下,為人員安全疏散、特殊崗位堅持工作以及滅火救援行動提供保障,設置的最基本要求是建筑內的人無論處于任何公共部位都可以通過借助一定的照度容易地識別安全出口的位置及規定的疏散路線。
大量的火災案例表明,公共建筑由于安全疏散設施設置不合理或疏散不暢,人員在火災中不能正確的發現或識別安全出口所處位置,是造成群死群傷火災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消防應急燈具在火災中能否發揮其應有的作用,應當引起我們高度重視。筆者結合多年工作實際,根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以下簡稱《建規》)的相關規定,就消防應急燈具在建筑中的應用談談自己的觀點。
一、消防應急燈具的設置范圍
《建規》第11.3.1條規定: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廠房和丙類倉庫的下列部位,應設置消防應急照明燈具:
1、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間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2、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備發電機房、配電室、防煙與排煙機房以及發生火災時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間;
3、觀眾廳,建筑面積超過400m2的展覽廳、營業廳、多功能廳、餐廳,建筑面積超過200m2的演播室;
4、建筑面積超過3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動房間;
5、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
《建規》第11.3.4條規定:公共建筑、高層廠房(倉庫)及甲乙丙類廠房應沿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人員密集場所疏散門的正上方設置燈光疏散指示標志。
《建規》第11.3.5條規定:下列建筑或場所應在其內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線的地面上增設能保持視覺連續的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標志:
1、總建筑面積超過8000m2的展覽建筑;
2、總建筑面積超過5000m2的地上商店;
3、總建筑面積超過500m2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4、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
5、座位數超過1500個的電影院、劇院,座位數超過3000個的體育館、會堂或禮堂。
《建規》將消防應急燈具的設置單獨列為一個章節進行了全面規范,與原《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87)相比,明顯擴大了消防應急照明燈具的設置范圍,突出了消防應急標志燈設置的強制性,如規定普通的民用建筑(除住宅外)、廠房(倉庫)的規定部位均應設置消防應急燈具,公共建筑、高層廠房(倉庫)、除丁戊類以外的廠房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門等部位設置燈光疏散指示標志和具有一定規模的公共建筑和地下(半地下)商店及歌舞娛樂游藝放映場所等建筑增設地面燈光或蓄光疏散指示標志。
然而,目前許多設計單位對規范理解不夠、執行標準不嚴,擅自降低標準設計,往往只重視了人員密集場所和大型公共建筑消防應急燈具的設計問題,對于多層工業廠房(倉庫)、普通的公共建筑消防應急燈具不予設計,尤其是對增設地面燈光或蓄光疏散指示標志不能嚴格執行,認為設不設無所謂。一些消防監督機構建審人員在審核消防設計時,由于認識上的誤區和對規范理解程度上的差異,把關不嚴,致使許多工程消防應急燈具未設置或設置不到位,致使工程留下了“先天性”的火災隱患。
因此,設計單位和消防監督機構應高度重視消防應急燈具的設計問題,要組織人員加強對規范的學習和理解,加大對規范的宣貫力度,提高理論水平。只有設計到位,審核把關嚴格,才能確保消防應急燈具在火災中發揮應有的作用。
二、消防應急燈具的供電方式
《建規》第11.1.4條規定:消防用電設備應采用專用的供電回路,當生產、生活用電被切斷時,應仍能保證消防用電。
目前,消防應急燈具一般采用二種供電方式:一是自帶電源獨立控制型。即正常電源接自普通220V照明供電回路中,平時對應急燈蓄電池充電,當正常電源切斷時,備用電源(蓄電池)自動供電。此種燈具投資小、安裝方便;另一種是集中電源集中控制型。即應急燈具內無獨立電源,正常照明電源切斷時,由集中供電系統供電。此種燈具便于集中管理、系統可靠性好。在選擇應急照明燈具供電方式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合理選擇。一般來說,對于小型場所、二次裝潢改造的工程可選用自帶電源獨立控制型。對于新建工程或設有消防控制室的工程,應盡量選用集中電源集中控制型。
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使用最普遍的是自帶電源獨立控制型消防應急燈具,這種形式的應急燈每個燈具內部都有變壓、穩壓、充電、逆變、蓄電池等大量的電子元器件,應急燈在使用、檢修、故障時電池均需充放電,如將普通照明與消防應急燈具采用同一回路,使消防應急燈具經常處于充放電狀態,對電池造成較大損耗,加速了應急燈蓄電池的報廢,嚴重影響燈具的使用壽命。消防監督人員在對一些場所檢查中,經常發現應急照明系統不能正常工作的“習慣性”消防違法行為,大多數是由于消防應急燈具未采用專用的供電回路所致。
因此,消防監督機構在對電氣圖審核時,對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