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這筆錢業主到底用不用交呢?為了解決這一問題,筆者查閱了一系列的國家政策文件,才把這個問題弄清楚。
文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主席令第三十三號,2005/2/28)
政策原文:
第二十條 電網企業依照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確定的上網電價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所發生的費用,高于按照常規能源發電平均上網電價計算所發生費用之間的差額,附加在銷售電價中分攤。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一條 電網企業為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而支付的合理的接網費用以及其他合理的相關費用,可以計入電網企業輸電成本,并從銷售電價中回收。
原文解讀:
電網企業要按可再生能源(如光伏)的標桿電價(而不是脫硫標桿電價)收購可再生能源電力,即高價收購可再生能源電力。因此,可以認為,電網付給電力企業的購電資金,都是電網企業的,而不是國家補貼資金。(這樣的后果必然是電網企業虧損,但國家會對電網企業的虧損進行補貼,見文件2)
文件2:《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11]115號,2011/11/29)
政策原文:
第八條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由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按月向電網企業征收,實行直接繳庫,收入全額上繳中央國庫。
電力用戶應繳納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按照下列方式由電網企業代征:
第十條省級電網企業和地方獨立電網企業,應于每月10日前向駐當地專員辦申報上月實際銷售電量(含自備電廠自發自用電量,下同)和應繳納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專員辦應于每月12日前完成對企業申報的審核,確定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征收額,并向申報企業開具《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省級電網企業和地方獨立電網企業,應于每月15日前,按照專員辦開具《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所規定的繳款額,足額上繳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