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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訊 近兩個月,由10位讀MBA的朋友投資共同成立了一家從事網絡銷售方面的公司,公司項目的發展均被大家看好。但有的人提出要先做好公司運營及管理規則,然后再去投資運作;有的人則提出先運作后再完善規則……意見難以統一。的三次風波中,我們也不難看出,“信任”與“規則”哪個更為重要,哪個維持時間更長。
第一次,雷士照明是由吳長江和兩位同學共同創立的。他們共同經歷了學校生涯,應該是有著很好的合作基礎以及信任的感情,但這種信任最終因為發展的規劃和理念存在差異而被打破,另外兩位創始人離開了雷士。
第二次,資本與市場的結合,雙方對彼此之間有著較長時間的了解,也是實業與資本的一種緊密合作,可謂是“強強聯手”。但結果卻是基于規則被打破,導致雙方對彼此不信任。
第三次,資本與產業鏈結合的好模式:一是雷士的優勢是銷售及營銷管道的強大;二是德豪潤達從事封裝技術,以技術優勢從中游去完善雷士的產業鏈整合。但這次合作從開始的“產業鏈互補合作”模式,發展成互相損害企業利益。
“雷士事件”實際上是合作雙方沒有制定嚴格的行為規則所致,也就是雙方均不遵守上市公司的規則及規范。所以,沒有規則及遵守規則的承諾,信任自然也就不復存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