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3D打印的各類知識產權法律風險分析
版權。3D打印對他人版權的侵犯可以分為兩種情形:第一,通過某種渠道獲得他人產品的設計圖,然后打印產品。在這種情況下,只要這些設計圖構成版權法意義上的作品,行為人基于商業目的的打印就構成版權法意義上的復制。因為,版權法上的復制行為指的是“以印刷、復印……等方式將作品制成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對于這種“從二維到三維”的印刷方式是否構成復制,雖然我國司法實踐中目前的意見并不統一,但世界上許多國家(英、法、日等)均持高度一致的肯定立場,而且筆者認為,至少在3D打印中,應當認定其構成復制,因為這里的設計雖然存在于二維載體,但是與二維設計圖不同的是其具有詳盡的三維設計參數和表達形式,在人腦的空間想象和電腦的軟件中都可以非常容易地轉化為立體表現形式,而且3D打印已經使得這個過程變得極其簡單。在新的技術條件下,如果不能將這種形式納入版權法上的“復制”范圍,就會使得傳統的版權在3D打印技術面前土崩瓦解。第二,他人的產品本身就構成立體作品(如雕像、實用藝術作品等),此種情形下,3D打印者通過自己測量產品結構參數從而形成產品設計圖并最終打印實物,無論是完全相同的尺寸還是比例相同的尺寸,都構成一種對他人作品的“復制”,因為此種打印過程中并沒有加入打印者任何具有獨創性的表達元素。
專*權。據報載,美國一個叫“分布式防御”的組織已經利用3D打印技術和槍支設計圖打印出了AR-15半自動槍,并成功進行了5次射擊。不難想到,對于槍械等相對復雜的工業產品而言,其設計制造可能會涉及到大量的發明專*。前文提到,3D打印要完全實現對實物的復制,需要首先獲得包含該實物詳細參數的產品設計圖,而產品專*或者技術專*獲得授權后,其設計圖(包含在說明書及附圖中)即可通過官方渠道合法獲得,因而給完成3D打印帶來極大便利。根據3D打印的原理不難知道,3D打印實物的過程其實就是一種制造過程,名為“打印”,實為“生產”。因此,如果涉及到他人仍然有效的專*技術,則這種以生產經營為目的的“打印”以及后續對打印物品的利用行為就會構成專*法意義上的侵權。
商標權。根據表現形式的不同,傳統注冊商標可以分為平面商標和立體商標。相應地,涉及到商標侵權的3D打印可以表現為三種形式:一是直接打印與他人立體商標相同或者類似的3D物并用于商業活動;二是打印他人商品,同時上面附著有相應的注冊商標;三是打印自己生產的物品,但冒用他人商標。不難看出,這些行為雖然發生在3D打印技術的背景下,但其實質仍然沒有脫離傳統的侵權模式,根據具體情形分別構成商標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
不正當競爭。前文提到,3D打印需要首先獲得目標物品的設計圖,可以通過公開渠道合法取得,也可以通過自行測量獲得。那么,后一種行為是否涉嫌侵犯他人商業秘密呢?答案是否定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通過自行開發研制或者通過技術手段從公開渠道取得的產品進行拆卸、測繪、分析等而獲得產品有關技術信息的,不構成對他人商業秘密的侵犯。因此,只要通過合法渠道取得他人產品并進行“反向工程”獲得產品結構、形狀諸參數并形成設計圖,并不構成不正當競爭。獲得設計圖進行打印后,如果沒有侵犯他人的著作權、專*權和商標權,并不意味著該行為就是合法的。因為,如果打印的產品上具有某種區別商品來源的顯著特征,如商品特有名稱、裝潢設計、花紋圖案、包裝風格、形制款式等,造成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同樣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