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9日聯合光伏召開“聯合打造,全民眾籌——光伏互聯金融戰略聯合新聞發布會”。一時間,媒體熱炒,“眾籌”撲面。適逢業內朋友發問,筆者忍不住在微博上冒了一泡:“聯合光伏通過眾籌模式募資意在吸引眼球。第一,偷換了眾籌的概念;第二,眾籌是融資行為,監管機關暫時不會批準許可。此事忽悠不懂金融人士尚可,其他企業比照概念去做,風險極大。”
眾籌是一種融資行為,主要用于小額風險投資,它的特點是積少成多、英雄不問出處。網絡眾籌則是通過互聯網平臺進行的眾籌。2013年被美國《快公司》雜志評選為能源領域十家最具創新力公司之一的馬賽克,自2011年5月成立以來,主要通過網絡眾籌方式已經募集超過600萬美元,為逾18MW的個人屋頂光伏項目提供了融資服務。
馬賽克公司的經營模式是,將經過嚴格篩選,把附有財產險的已簽署電力銷售合同或租賃合同,配合提供項目裝機、預測年發電量、貸款人、貸款年限和利率等信息,通過網絡眾籌平臺向基礎門檻為25美元的投資者展開眾籌。馬賽克是以向項目業主收取貸款發放費,向投資者收取1%的平臺年費獲得收益。
享有固定收益的屋頂電站項目需要資金,追求這一風險收益比的中小投資者可以提供資金,網絡眾籌平臺將二者進行市場化撮合,無疑是一個既簡單又成立的商業結構,筆者以為非常適合個人屋頂光伏電站的建設融資。
遺憾的是,網絡眾籌在當前中國不具備生存的法律前提,聯合光伏的網絡眾籌只是一個值得關注的現象,這是基于以下原因:
其一、筆者說“偷換概念”是因為,此次募資目標為1000萬,對象為10萬元的投資者,如此規模、如此形式是否符合網絡眾籌的初衷值得探討,事實上是“通過有限合伙的方式來做”。進入現代經濟社會以來,但凡募資,無不眾籌,只是現在多了一個網絡平臺而已。冠以“網絡眾籌”,自然時髦很多。
其二、因為研究光伏眾籌,筆者不久前專門請教了人總行、銀監會相關領導,對于網絡眾籌得到如下回答:1,國家明確對互聯網金融持觀望態度;2,研究制定政策的主管單位為人民銀行;3,已經發生的眾籌,屬融資行為。一個項目的募資對象超過200人的,證監會可能會過問;不超過200人的,銀監會“打擊非法集資辦公室”可能會過問;4,中國的法律對于“非法集資”缺少明確的規定,已經或計劃開展此網絡眾籌業務的小心為上。
以上回答,解開了筆者在研究網絡眾籌的過程中有過的一個困惑:一家著名網絡眾籌公司的創始人,在被證監會談話之后關閉了這一網站,如果定性非法集資,也應是銀監會的事情,何勞證監會?原來這家網絡眾籌公司的單一項目融資一定是超過了200人。筆者在研究中也注意到,著名的Kickstarter、IndieGoGo還有馬賽克公司所以大行其道,是基于美國已具備的基礎法律環境,2012年生效的《創業公司融資法案》中第三章專門就眾籌的融資方、投資方、平臺進行了嚴格限制。法國的網絡眾籌開展順利,其2014年已成為首個制定眾籌監管法規的國家。
在經濟學意義上,交易的原則是:在法律完善的基礎上,只要供求雙方同意交易結果,交易的風險是由交易雙方自己承擔的,與第三者無關。遺憾的是在中國常常不是這樣,交易平臺上完成的交易風險卻要政府承擔。正是因為此,國家細化的金融監管政策出臺難,光伏金融創新自然也難。聯合光伏推出網絡眾籌的第二日,人行副行長劉士余發表《互聯網金融存在三大風險》。
筆者始終搞不懂什么叫“頂層設計”,改革是難以頂層設計的。因為改革開放以來的歷史是:改革從來是走在政策,更走在法律的前面。中國的產業環境需要改革是事實,企業家們必須面對現實也是事實,只有合規發展,基業才能長青。
(作者系中國能源經濟研究院首席光伏研究員、光伏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