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4日,國家能源局公布行政審批事項公開目錄,共計17項。相比此前,國家能源局大幅削減了審批權限,數據顯示,2013年能源局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21項,占原有行政審批事項的29%,最具代表性的是風電、太陽能、火電等項目審批下放。
另據了解,常規煤電項目審批機制日前也進行了創新,將改變以往逐一評估布局火電項目的模式,加強規劃引導和后續監管,實行“全國銜接平衡、國家確定規模、地方優選項目、咨詢支持決策、監管保障實施”。但業內人士普遍認為此次“創新”只是縫縫補補的“小動作”,并無太大新意。
上述審批機制的“微調”,步子似乎邁得小了一點,目前業內對于市場化的呼聲依舊高漲。
審批機制或非必要
據介紹,煤電是我國發電行業的主力,任何審批機制方面的調整,均可能涉及到大量項目。煤電項目審批不僅涉及到投資問題,也涉及到環境保護問題,同時也與其他多個方面存在密切聯系。
“在環保方面,我國當前污染問題突出,環保部應負巨大的責任,同時,根據權責相匹配,環保部也應該有巨大的權力。所以,環保部的審批不僅不應下放或取消,反而應該加強。”廈門大學中國能源經濟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強說,“相對而言,能源局則不應該有當前如此大的權力。”
“事實上,能源局的審批是沒有必要的。目前煤電等發電項目的審批之所以存在,這與我國當前的國企擔當電力企業主力有關。”林伯強說,與國企相比,市場化情況下的企業在投資回報方面更加敏感,可以說是完全按照投資收益來建設項目,但國企在這方面可能并非完全如此。“考慮到這一國情,能源局對大型項目又不得不進行審批限制。”林伯強說,“這聽上去很有道理,但事實上這不應該成為能源局審批權存在的理由,因為完全能夠找到其他的替代方法。”
但據介紹,目前政府相關部門習慣于用過去的計劃手段,解決市場轉型中遇到的問題。但行政手段應該只是輔助的,當前我國需要在市場中逐步退出有形的手,這樣才能最好發揮市場的作用。
華能技術經濟研究院研究室主任韓文軒表示,十八屆三中全會公報指出,經濟體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點,核心問題是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發電項目的建設,也應該放在市場化機制中考慮,運用市場化的手段促進電力行業的健康發展,而不是采用審批機制。”
韓文軒認為,在市場機制中價格是重要因素,應充分利用好價格傳導機制。例如,對于污染大的項目,可以從污染稅征收等方面著手,彌補污染的社會成本,使企業產生的成本真正由企業承擔。“在價格信號的引導下,企業自然會按照市場規律從事相關活動,金融資本也可以按照市場規律流動。對于新建煤電項目來講,應該首先發揮市場機制的決定性作用。在市場作用無法達到很好效果的地方,讓相關部門來發揮作用,促進電力行業的發展。”
招標機制受青睞
對于近期能源局發電項目審批權的下放,一位來自某電力行業協會的權威人士表示:“電力項目審批權力下放是一種進步,但下放前提是有統一的規劃。同時從職能轉變來說,這只是邁了一小步,真正的轉變還是應該交給市場,實行招標。”另外,在項目運行后政府進行事后監管,即整體上做到電力規劃引導、市場配置和政府監督。
“市場配置資源的重要因素是電價和項目,而目前我國電價是政府定價,項目則需要政府審批。”上述人士表示,“市場招標不僅是投資體制的問題,同時也確定了投資主體和電價水平。”例如,在電價確定方面,2003年國家發改委曾經發文實行兩部制電價,即容量電價和電量電價。在招標機制下,上述兩部分電價均在競標過程中得到確定,是完全市場化的結果,兩者一個固定一個可變,一個增量一個存量,相互配合,便形成了電價的全面競爭。
據了解,前不久發改委進一步完善水電上網電價機制,便鼓勵通過市場招標等競爭方式,來確立業主和電價。對于市場招標,林伯強也同樣表示肯定,他說:“在招標機制下,國家只需要制定好總體規劃,項目的評估由獨立的第三方機構作出,項目業主則通過競價招標確定。這都是市場行為,完全可以替代審批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