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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能源局2月10日公布《關于電網企業回購電源項目自建配套送出工程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要求電網企業最遲在2018年前完成對電源項目自建配套輸送線路的回購。
這是繼去年原國家電監會發布《電源項目自建配套送出工程監管通報》(下稱《通報》)后,相關部門對2002年電力體制改革遺留下的電廠自建配套線路問題進行又一輪整治。國家能源局此次要求電網企業用最少2年、最多5年的時間,將現有電廠自建的配套輸送線路回購。知情人士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去年已經有不少省份啟動了回購工作,經濟效益較好的線路回購并不存在困難,而剩下經濟效益差的線路則可能需要更多的時間。核心矛盾在經濟性2002年的中國電力體制改革,實現了“廠網分開”,發電企業建設經營發電廠,電網的建設運營應由電網企業負責。但除了 “廠網分開”時部分企業資產劃分不清外,絕大多數的電廠自建配套線路都屬于新項目。《通報》顯示,截至2012年8月份,發電企業自建送出工程共194個(不包括水電以外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地方政府明確要求發電企業自建的項目,以及50MW以下小水電項目),其中2003年前的項目僅28個,占14%。“不同地區的情況都不太一樣。”上述知情人士說,“但為電廠建設配套線路本身是電網企業的事,現在電廠替電網企業干了。”2003年,國家發改委出臺《關于規范電站送出工程建設與投資的通知》,其中明確了電網企業在建設配套送出線路上責任,發電方可以自愿投資。但隨著電網企業在電力市場中的地位越發強勢,發電方有時不得不“自愿投資”。上述人士介紹,盡管電廠自建配套線路的原因復雜,但這其中的核心矛盾在于建設配套線路的經濟性。例如,一座偏遠地區的小電站,一方面其距離主網遠,建設配套線路成本高;另一方面,電廠太小,輸電量少,電網企業的收益也就小,甚至虧損,電網企業自然對建設這樣的配套工程沒有積極性。而在發電企業方面,電廠已經建好、馬上就可投產發電,但配套送出工程遲遲未啟動,也就只好自己投資建設,并承擔線路的運維費用。統計顯示,電廠自建的194個配套項目涉及容量總計7391.9萬千瓦,涉及金額總計140 億元,年運行維護費用1.73億元,年承擔線損折合費用3.82億元。小水電是難題《通知》明確,對國家核準文件中明確要求電網公司建設,或國家政策要求電網公司建設的大中型可再生能源送出工程,或經廠網協商先由發電企業墊資建設的、現發電企業提出回購申請的自建配套送出工程項目,原則上在2015年底前完成回購工作。少數經營困難的省級電網企業,最遲2018年底前完成。不過在回購過程中,由于各地區情況存在較大差別,不可能全部以行政劃撥的形式解決,最終還是要電網公司與電廠雙方協商,經濟性則是重要考量,電網企業也會選擇經濟效益好的線路來優先回購。“主要看經濟性,如果是電廠有規模、與主網距離近,那么回購上就沒什么難度。而像西部地區的一些小水電,發電量小、距離主網又遠,電網企業還是不會愿意回購。”知情人士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說,“先把經濟效益好的線路回購,剩下經濟性差的,回購就是在履行社會責任了。”也正是因為這個原因,不同地區的回購工作成績有較大差距。福建、山東等省份完成較后,而其它省份則尚未落實。在電廠自建配套送出線路的問題上,小水電尤為突出。一方面是小水電配套送出線路本身經濟性差,又缺少類似風電的政府補貼。另一方面,小水電開發過程中在投融資、項目開發建設和管理上比較混亂,電網企業回購這類線路潛在的風險太大,也就不愿染指小水電。“小水電即是清潔能源,也符合分布式發能源的發展方向,但由于體制問題造成了現在的尷尬。”知情人士說。國家能源局在《通知》中稱,對暫時不能回購的送出工程(含2003年電力體制改革之前發電企業自建的送出工程),由發電企業與電網企業自主協商,按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規定,可將資產無償劃轉電網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