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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前堵后追下中國制造業之困
閱讀坐標
引 言:“阿拉伯之春”、“占領華爾街”與工業化
第一章:工業化——近代以來中國經濟主旋律及其成就
第二章:盛世危言——中國制造業繁榮下的潛在危機
第三章:前堵后追下中國制造業之困
第四章:升級與轉移——中國制造業突圍之路
第五章:中國制造業是否會自廢武功?
在某些新興產業領域,西方企業也運用其暫時的技術優勢開展了大面積的專*布局,以圖排擠后起的競爭者。新能源汽車是政府確定的國家七大新興戰略產業之一,為此,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11年末發布了《專*申請優先審查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宣布對涉及新能源汽車核心技術的重要專*申請可優先審查,希望藉此鼓勵和引導新能源汽車相關企業加大力度研發核心技術和申報專*,然而,在這個領域,中國企業專*技術現狀不容樂觀:
從專*技術總量上看,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統計,截至2011年3月末,國內混合動力汽車專*申請共2731件,其中國外企業申請1691件,國內企業申請1040件,僅占38%。
從專*技術分布上看,國內外企業專*“質”的差異相當大,國外企業專*申請集中于控制技術等關鍵技術領域,國內企業專*申請則集中于動力總成布置技術,相當多的專*申請屬于打擦邊球的外觀專*與實用新型專*,真正的發明專*很少。即使是目前國內企業中取得新能源汽車專*數最多的比亞迪,其900余件專*中非發明專*占比也高達60%。
目前,外國企業已經掌握了新能源汽車領域多數關鍵技術專*。截至2011年末,在純電動汽車領域,國內僅有4件核心專*申請,其它多為應用專*申請。同期,外企來華發明專*申請有767件,日本、美國、韓國等排名居前。而在燃料電池汽車領域,日本豐田和美國通用兩家企業在華申請占64%。
目前,新能源汽車電池發明專*有三大核心,均歸屬于外國企業:其一是包敷碳技術專*,加拿大Phostech公司已經在華申請專*,擁有獨家使用權;其二是磷酸鐵鋰本身材料專*,屬于加拿大Phostech公司,尚未在華申請專*;其三是碳熱還原技術專*,屬于美國威能公司,尚未在華申請專*。此外,電機與電控領域核心專*也有落入外國企業控制之虞。代表電機領域最先進技術水平的單相電三相同步交流電機尚未申請發明專*,只是因為目前市場還未成熟,企業都處于觀望階段;電控領域則因技術較為成熟,所有企業都在無償使用無刷、同步專*技術,未出現法律訴訟。
憑借在技術研發方面的優勢,外國企業開展了大面積的專*布局,試圖將所有未來有前途的技術進步都定性為對其專*的侵犯,從而將自己暫時的技術優勢鑄造成為永久的壟斷優勢。早在2002年,豐田即在美國申請了“以磷酸鐵鋰作為正極材料的動力電池應用于混合動力汽車”的發明專*。換言之,只要在中國生產的混合動力汽車運用了以磷酸鐵鋰作為正極材料的動力電池,都有可能成為豐田相關專*的“被告方”,而磷酸鐵鋰電池在新能源汽車應用方面占有絕對優勢。
正因為如此,國內鋰電池產業蓬勃發展形勢背后存在著巨大的專*隱患,由于不掌握專*主導權,國內70%新能源整車企業及電池供應商將來有可能會成為被告,進而淪為外國企業巨頭的“奴工”。而且,豐田的磷酸鐵鋰電池專*策略并非孤例,2010年豐田和通用分別在我國申請了162件和132件電動汽車技術專*,是申請該領域專*最多的兩家企業。
在知識產權之爭中,有些市場主體的做法更是純屬訛詐,如層出不窮的商標搶注事件,我國企業在國際競爭中為此受害甚深。早在2005年,據當時國家工商局的不完全統計,國內已有15%的知名商標在國外被搶注,其中超過80個商標在印尼被搶注,近100個商標在日本被搶注,近200個商標在澳大利亞被搶注,五糧液在韓國、康佳在美國、科龍在新加坡相繼被搶注;每年國外搶注我國商標案件超過100起,涉及化妝品、飲料、家電、文化等眾多行業。
流風所至,甚至西門子這樣世界馳名的大公司也未能免俗,近年來先后搶注了我國7家企業的注冊商標,包括青島海信、廈門東林、上海德士、中輕青島分公司、上海奧利瑋、廣州惠之星、佛山電器照明。其搶注海信商標的行為,令意欲開拓歐洲市場的海信公司一度被拒之德國市場門外而根本沒有機會參與競爭。蘋果與深圳唯冠的“iPad”商標之爭在國際商界鬧得滿城風雨,某些輿論指責深圳唯冠,但搶注商標的做法本身就是海外商界言傳身教給中國企業界的,深圳唯冠注冊“i鄄Pad”商標更遠遠早于蘋果公司,還不屬于搶注商標。
偏頗的西式知識產權制度已經在西方國家催生了一批“專*海盜”,或曰“專*流氓”、專*蟑螂、專*釣餌、專*投機者。這些機構自身并不是專*技術的發明者,而是專門從其它機構和個人手上購買專*所有權或使用權,然而打著“保護知識產權”的旗號發動訛詐性專*訴訟,牟取利潤。這樣的制度,果真有利于激勵技術創新?
進一步分析可以看到,過分嚴厲的知識產權保護還會惡化創新的條件,它迫使創新者不是把主要精力用于創新,而是用于避免踏上“侵權”的地雷。美國專*項目設置越來越細,過去人們為每份新軟件設置專*,現在卻幾乎為每一條編碼設置專*。這樣做表面上有利于保護發明者利益,實際上極大的阻礙了整體技術的創新。因為這樣一來,無論誰想在軟件領域有所建樹,他都要考慮他所做出的軟件中使用的編碼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專*權。按照當前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發展邏輯,我們應當慶幸倉頡那個時代沒有知識產權制度,要不然倉頡也可以為他的偉大發明———漢字索取專*權,我們就沒有文字可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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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阿拉伯之春”、“占領華爾街”與工業化
第一章:工業化——近代以來中國經濟主旋律及其成就
第二章:盛世危言——中國制造業繁榮下的潛在危機
第三章:前堵后追下中國制造業之困
第四章:升級與轉移——中國制造業突圍之路
第五章:中國制造業是否會自廢武功?
在某些新興產業領域,西方企業也運用其暫時的技術優勢開展了大面積的專*布局,以圖排擠后起的競爭者。新能源汽車是政府確定的國家七大新興戰略產業之一,為此,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11年末發布了《專*申請優先審查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宣布對涉及新能源汽車核心技術的重要專*申請可優先審查,希望藉此鼓勵和引導新能源汽車相關企業加大力度研發核心技術和申報專*,然而,在這個領域,中國企業專*技術現狀不容樂觀:
從專*技術總量上看,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統計,截至2011年3月末,國內混合動力汽車專*申請共2731件,其中國外企業申請1691件,國內企業申請1040件,僅占38%。
從專*技術分布上看,國內外企業專*“質”的差異相當大,國外企業專*申請集中于控制技術等關鍵技術領域,國內企業專*申請則集中于動力總成布置技術,相當多的專*申請屬于打擦邊球的外觀專*與實用新型專*,真正的發明專*很少。即使是目前國內企業中取得新能源汽車專*數最多的比亞迪,其900余件專*中非發明專*占比也高達60%。
目前,外國企業已經掌握了新能源汽車領域多數關鍵技術專*。截至2011年末,在純電動汽車領域,國內僅有4件核心專*申請,其它多為應用專*申請。同期,外企來華發明專*申請有767件,日本、美國、韓國等排名居前。而在燃料電池汽車領域,日本豐田和美國通用兩家企業在華申請占64%。
目前,新能源汽車電池發明專*有三大核心,均歸屬于外國企業:其一是包敷碳技術專*,加拿大Phostech公司已經在華申請專*,擁有獨家使用權;其二是磷酸鐵鋰本身材料專*,屬于加拿大Phostech公司,尚未在華申請專*;其三是碳熱還原技術專*,屬于美國威能公司,尚未在華申請專*。此外,電機與電控領域核心專*也有落入外國企業控制之虞。代表電機領域最先進技術水平的單相電三相同步交流電機尚未申請發明專*,只是因為目前市場還未成熟,企業都處于觀望階段;電控領域則因技術較為成熟,所有企業都在無償使用無刷、同步專*技術,未出現法律訴訟。
憑借在技術研發方面的優勢,外國企業開展了大面積的專*布局,試圖將所有未來有前途的技術進步都定性為對其專*的侵犯,從而將自己暫時的技術優勢鑄造成為永久的壟斷優勢。早在2002年,豐田即在美國申請了“以磷酸鐵鋰作為正極材料的動力電池應用于混合動力汽車”的發明專*。換言之,只要在中國生產的混合動力汽車運用了以磷酸鐵鋰作為正極材料的動力電池,都有可能成為豐田相關專*的“被告方”,而磷酸鐵鋰電池在新能源汽車應用方面占有絕對優勢。
正因為如此,國內鋰電池產業蓬勃發展形勢背后存在著巨大的專*隱患,由于不掌握專*主導權,國內70%新能源整車企業及電池供應商將來有可能會成為被告,進而淪為外國企業巨頭的“奴工”。而且,豐田的磷酸鐵鋰電池專*策略并非孤例,2010年豐田和通用分別在我國申請了162件和132件電動汽車技術專*,是申請該領域專*最多的兩家企業。
在知識產權之爭中,有些市場主體的做法更是純屬訛詐,如層出不窮的商標搶注事件,我國企業在國際競爭中為此受害甚深。早在2005年,據當時國家工商局的不完全統計,國內已有15%的知名商標在國外被搶注,其中超過80個商標在印尼被搶注,近100個商標在日本被搶注,近200個商標在澳大利亞被搶注,五糧液在韓國、康佳在美國、科龍在新加坡相繼被搶注;每年國外搶注我國商標案件超過100起,涉及化妝品、飲料、家電、文化等眾多行業。
流風所至,甚至西門子這樣世界馳名的大公司也未能免俗,近年來先后搶注了我國7家企業的注冊商標,包括青島海信、廈門東林、上海德士、中輕青島分公司、上海奧利瑋、廣州惠之星、佛山電器照明。其搶注海信商標的行為,令意欲開拓歐洲市場的海信公司一度被拒之德國市場門外而根本沒有機會參與競爭。蘋果與深圳唯冠的“iPad”商標之爭在國際商界鬧得滿城風雨,某些輿論指責深圳唯冠,但搶注商標的做法本身就是海外商界言傳身教給中國企業界的,深圳唯冠注冊“i鄄Pad”商標更遠遠早于蘋果公司,還不屬于搶注商標。
偏頗的西式知識產權制度已經在西方國家催生了一批“專*海盜”,或曰“專*流氓”、專*蟑螂、專*釣餌、專*投機者。這些機構自身并不是專*技術的發明者,而是專門從其它機構和個人手上購買專*所有權或使用權,然而打著“保護知識產權”的旗號發動訛詐性專*訴訟,牟取利潤。這樣的制度,果真有利于激勵技術創新?
進一步分析可以看到,過分嚴厲的知識產權保護還會惡化創新的條件,它迫使創新者不是把主要精力用于創新,而是用于避免踏上“侵權”的地雷。美國專*項目設置越來越細,過去人們為每份新軟件設置專*,現在卻幾乎為每一條編碼設置專*。這樣做表面上有利于保護發明者利益,實際上極大的阻礙了整體技術的創新。因為這樣一來,無論誰想在軟件領域有所建樹,他都要考慮他所做出的軟件中使用的編碼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專*權。按照當前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發展邏輯,我們應當慶幸倉頡那個時代沒有知識產權制度,要不然倉頡也可以為他的偉大發明———漢字索取專*權,我們就沒有文字可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