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部華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督查三處原處長李學智,被控利用環保檢查收受賄賂231萬余元。一審法院審理后認定其受賄36萬余元,判處有期徒刑12年。李學智不服上訴,而控方也因195萬余元受賄指控未被認定而提出上訴。此案二審昨日在二中院開庭。
環保檢查期間 被指多次受賄
據了解,環保部華北督查中心于2008年9月成立,主要負責北京、天津、內蒙古等六省區市的環境工作監督檢查工作。一審時,檢方指控稱,2011年1月5日至20日,李學智參加環保部華北督查中心等單位組成的核查組,對河南省2010年及“十一五”以來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進行核查核算,在此期間,他曾多次利用職務之便受賄。2012年1月4日李學智被羈押,同年1月19日被逮捕。
指控1:以購買化妝品為由 索要16萬余元
檢方指控稱,李學智還利用其環境督查檢查的職務便利,于2011年1月間,在河南省安陽市和新鄉市進行污染物總量減排核查過程中,以給檢查組購買化妝品為名,伙同其妹夫劉某(在逃)先后向當地環保部門索要人民幣共計16.6242萬元。
河南省新鄉市環保局局長路某證實,“當時打算送床上用品、襯衫等物品,但李學智說檢查組剛到河南,帶著土特產不方便,可以送點化妝品,并介紹了在北京做化妝品生意的一個朋友,我同意了。”
對此,一審法院審理后認定,李學智以給檢查組成員購買化妝品為由,收取當地環保部門款項,并匯入其指定賬戶,且檢查組成員實際并未收到用該筆款項購買的化妝品,據此可以認定李學智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事實。
指控2:以停業整頓為由 收受190萬現金
檢方指控稱,2011年1月13日,李學智到河南省新鄉市新亞紙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檢查。在檢查過程中,他以新亞紙業存在污水直接滲入草地等多種理由要求對方停業整頓,并先后從該公司董事長宋某處收受現金190萬元及價值3.4萬余元的手機5部。宋某也在證詞中稱,他曾在李學智的要求下,為其送去40萬元現金和5部手機,但李學智卻提出再要300萬元。“他說這錢是領導要的。”宋某稱,他只好又送了150萬元過去,“這次我并未看到所謂的領導,只見到身材瘦小的劉某”。
面對檢方的指控及宋某的證詞,李學智辯稱,宋某曾委托自己為其辦理北京戶口,并拿出40萬元。“這次見面,我本是要把這40萬退給他,誰知他又帶來150萬元。”李學智稱,因對方不停央求自己收下錢款,出于無奈,他才作為擔保將錢借給劉某。
對于控方此項指控,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因在案證據無法確定款項性質,故該筆指控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予認定。這也是此次檢方提出抗訴的主要理由。
其他指控:
收受現金紀念品
控訴機關還稱,2009年4月間,李學智在擔任環境保護部華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辦公室主任兼人事處處長,他借負責對調任人選進行考查的職務便利,在對河北省秦皇島市環保局干部劉某考查調動工作過程中,從劉某處收受現金18.6萬元。控方還稱,李學智還利用其環境督查檢查的職務便利,于2011年1月間,在河南省鶴壁市淇縣污水處理廠進行污染物總量減排核查過程中,先后向當地環保部門索要人民幣共計2萬元及價值人民幣1.2萬元的茶具、紀念幣等物品。
昨天庭審中,面對檢方的指控及證人的證詞,李學智均表示不認可,“我并沒有索賄,企業給的錢也沒有揣進我的腰包”。此案當庭未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