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網站發出《關于調整發電企業上網電價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決定在保持銷售電價水平不變的情況下適當調整電價水平。
《通知》決定,降低有關煤電上網電價和跨省、跨區域送電價格,在此基礎上,提高脫硝電價標準至1分/千瓦時,增設除塵電價0.2分/千瓦時,并將除居民生活和農業生產用電以外大部分用電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標準提高至1.5分/千瓦時(西藏、新疆除外)。《通知》還決定提高長三角、廣州等部分地區天然氣發電上網價格。
《通知》明確,降低有關省(區、市)燃煤發電企業脫硫標桿上網電價,各地未執行標桿電價的統調燃煤發電企業上網電價同步下調。除四川和云南不變,山西、吉林、黑龍江、青海、貴州降價標準在1分/千瓦時(含稅)以下外,其余省級電網統調燃煤機組上網電價降價標準均在1分/千瓦時(含稅)以上,最高降價為上海、江蘇、浙江為2.5分/千瓦時(含稅),最低為黑龍江的0.6分/千瓦時(含稅)。
《通知》還決定,適當降低跨省、跨區域送電價格標準,涉及山西送華北等點對網項目10項、內蒙古西部送華北等網對網項目8項,降價標準最高為湖南鯉魚江電廠送廣東項目的1.9分/千瓦時(含稅),最低為云南、貴州送廣東的0.2分/千瓦時(含稅)。
發展改革委指出,此次電價調整的目的是進一步貫徹落實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標準與環保電價有關事項的通知》。在上述電價基礎上,對脫硝達標并經環保部門驗收合格的燃煤發電企業,上網電價每千瓦時提高1分錢;對采用新技術進行除塵、煙塵排放濃度低于30毫克/立方米(重點地區低于20毫克/立方米),并經環保部門驗收合格的燃煤發電企業,上網電價每千瓦時提高0.2分錢。同時,將向除居民生活和農業生產以外的其他用電征收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標準由每千瓦時0.8分錢提高至1.5分錢(西藏、新疆除外)。
《通知》決定,適當疏導部分地區燃氣發電價格矛盾。提高上海、江蘇、浙江、廣東、海南、河南、湖北、寧夏等省(區、市)天然氣發電上網電價,用于解決因存量天然氣價格調整而增加的發電成本。具體調價標準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從緊制定,并報發改委備案。但發改委文件沒有說明天然氣上網電價調整空間是否來自于煤電上網電價的下降。
《通知》要求,各省(區、市)價格主管部門組織電網經營企業和發電企業嚴格貫徹執行上述調價措施。不得超越價格管理權限另行降低發電企業上網電價,不得自行降低對電力用戶尤其是高耗能企業的銷售電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