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
《光伏制造行業規范公告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工信部電子[2013]40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為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光伏制造行業管理,推動《光伏制造行業規范條件》(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3年第47號,以下簡稱《規范條件》)有效實施,促進光伏產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我部研究制定了《光伏制造行業規范公告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受理本地區光伏制造行業規范公告申請,并會同省級相關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對照《規范條件》對申請公告企業提供的材料進行核實,將初步認定符合《規范條件》企業的申請材料及審核意見(一式兩份)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二、我部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復核、重點抽查和公示后,以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的形式發布符合規范條件的企業名單。
三、負責此項工作的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對相關工作加強協調、嚴格把關,認真組織好本地區光伏制造行業規范條件的實施管理工作,對于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及情況,要及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告。
四、2013年申報截止日期為2013年11月15日,各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在截止日期前,將初步認定符合《規范條件》企業的申請材料及審核意見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之后,凡達到申報要求的企業,各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可及時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根據審核情況,分批公布公告名單。
電 話:010-68208271/68271654(傳真)
地 址:北京市海淀區萬壽路27號
工業和信息化部(電子信息司)
郵政編碼:100846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3年10月11日
光伏制造行業規范公告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光伏制造行業管理,引導光伏產業加快轉型升級,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24號)和《光伏制造行業規范條件》(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3年第47號,以下簡稱《規范條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光伏制造企業公告申請的受理、初審和推薦工作,監督檢查企業規范條件保持情況。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全國光伏制造行業規范公告管理工作,組織對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審核推薦的申請材料進行復核、抽檢和公告,并動態管理光伏制造行業規范公告名單。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類型的光伏制造企業,本辦法所指的光伏制造行業主要為多晶硅、硅棒、硅錠、硅片、電池、組件等行業。
第二章 申請與審核
第四條 申請公告的光伏制造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相關發展規劃的要求;
(三)符合《光伏制造行業規范條件》要求;
(四)無重大違法行為。
第五條 符合本辦法第四條所列條件的光伏制造企業可自愿向當地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提出公告申請,填報《光伏制造行業規范條件申請書》及相關材料。《規范條件》公告的申請工作以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為申請主體。集團公司旗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需要單獨申請。
申請企業應當對申請材料真實性負責。
第六條 申請公告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光伏制造行業規范條件申請書;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三)項目建設備案或核準文件;
(四)項目建設土地使用證明;
(五)項目建設環評批復文件、環保竣工驗收文件;
(六)研發中心或高新技術企業資質文件,研發及工藝改進投入等證明文件;
(七)經審計的上一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八)第三方機構產品檢測報告;
(九)質量管理體系相關證明文件;
(十)通過相關認證的證明文件;
(十一)安全生產、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等證明文件;
(十二)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上述(二)至(十二)項材料,請提供企業蓋章確認的原件復印件。
第七條 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的,省級行業主管部門予以受理。對申請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企業需要補充的全部內容。
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對照《規范條件》,會同相關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核實,在30日內將初步認定符合《規范條件》企業的申請材料及審核意見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八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收到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報送的審核意見和申請材料之日起90個工作日內,組織有關行業機構和專家,采用材料審查和現場抽查的方式完成復核。符合規范條件的企業名單,在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上進行公示(30日),經公示無異議的企業,以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形式予以公布。
第九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在受理和審核過程中可以對申請企業有關情況進行實地查驗,查驗工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申請企業應當配合查驗活動。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條 進入公告名單的光伏制造企業(以下簡稱公告企業)要嚴格按照《規范條件》的要求組織生產經營活動,并對照規范條件要求開展自查,每年1月31日前將上年度自查報告報送省級行業主管部門。
自查報告是監督檢查公告企業執行規范條件情況的重要依據,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企業生產經營情況、產品進出口情況;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節能降耗、環境保護等制度建設及運行情況;法人代表、股權或資本金、資質、主要產品品種及生產能力等變更情況。
第十一條 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對公告企業保持規范條件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審查企業自查報告。每年3月1日前將上年度監督檢查結果和企業自查報告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二條 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對公告企業實行監督檢查時,應當記錄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由監督檢查人員和企業代表簽字確認。
第十三條 歡迎和鼓勵社會監督。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正在申請規范公告或已公告的光伏制造企業有不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或《規范條件》有關要求的,可向各級行業主管部門舉報。
第十四條 公告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省級行業主管部門要責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報請工業和信息化部撤銷其公告資格:
(一)不能保持《規范條件》要求的;
(二)填報資料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三)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
(四)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生產和污染環境事故的。
因前款規定被撤銷公告資格的光伏制造企業,經整改合格2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請。
工業和信息化部擬撤銷企業公告資格時,應提前告知有關企業,聽取企業的陳述和申辯,視情況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第十五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對公告企業產品進行不定期市場抽查。抽查不合格的企業,將通報其予以整改;一年之內連續三次抽查不合格的企業,將視為不能保持《規范條件》要求。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 受理公告申請不得向申請企業收取費用。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光伏制造行業規范公告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