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內蒙古包頭鋁業有限公司熱電聯產新建項目環境影響補充報告書》(簡本)介紹,該項目原名為“包頭東河電廠”,2005年由原國家環保總局以《關于包頭東河電廠2×300兆瓦空冷發電供熱機組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查意見的復函》(環審[2005]551號)給予批復,于當年完成了廠內辦公樓的部分樁基施工作業,之后原東河電廠因投資主體不落實等諸多原因擱置。
該項目總占地面積42.65公頃,其中永久占地26.36。工程總投資26.8億元,其中環保投資2.721842億元,約占工程總投資的10.1%。
上述環境影響補充報告書認為,在落實各項污染治理及風險防范措施后,能保證各種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且排放的污染物對周圍環境影響較小,環境風險水平可以接受。
環保部介紹,包頭鋁業有限公司環境違法一案,經內蒙古自治區環境保護廳調查并移送到環保部,現已審查終結。
經調查核實,包頭鋁業熱電聯產新建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于2005年7月批復,超過5年未開工建設。在未報請重新審核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情況下,于2012年5月擅自開工建設。
《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手續。
環保部在通報中表示,決定責令包頭鋁業公司熱電聯產新建項目停止建設,在通過環保部環評批復之前,不得擅自恢復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