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國務院再次發文取消和下放總計50項行政審批項目,其中8項涉及國家能源局審批權。
對于國家能源局而言,這已是今年第三次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項目,5月份國務院取消和下放的117項行政審批項目中,16項涉及能源、化工審批權。其中兩項:電力用戶向發電企業直接購電試點及電力市場份額核定直接屬于能源局。6月份,國家能源局的“三定”方案中再次明確取消8項職責,下放1項職責。
下放職權繼續
此番取消的8項審批權,包括電力、煤炭、油氣企業的發展建設規劃和專項發展建設規劃審批權;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信息化驗收和安全監測系統檢查驗收;電力二次系統安全防護規范和方案審批;電力行業信息系統安全保護、網絡與信息安全應急預案審批;電力業務許可證核發;電力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級審批;發電廠整體安全性評估審批。
其中電力業務許可證核發,與供電營業區的設立、變更審批及供電營業許可證核發整合為意向行政許可,下放給區域能源監管機構,即是整合進國家能源局的原電監會各地派出機構。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取消和下放的審批權不是增量,與6月份能源局“三定”方案中涉及的審批權大同小異,僅多出“取消電力業務許可證核發”職責。
“三定”方案,多出兩項“取消電力市場份額核定”和“取消電力用戶向發電企業直接購電試點審批”在5月份國務院取消和下放審批權之列。
這意味著,此批根據國務院文件取消和下放的國家能源局審批權是早前即已下放的,只是在國務院層面得到確認。
一位能源系統人士對記者分析說,機構調整涉及到的審批權下放都是漸近的,并不是外界認為的那樣,說完就做好了,而是需要一步步地走程序。
按照6月份公布的“三定”方案,能源局在擬訂并組織實施能源發展戰略、規劃,推進能源體制改革,能源監管方面要加強。
職權有放有收
從表面看,國家能源局都是根據國務院此前文件下放職權。但仔細分析,能源局還是按照需要加強的戰略、規劃、監管在收權。
譬如“取消電力、煤炭、油氣企業的發展建設規劃和專項發展建設規劃審批權”,主要是針對之前國家能源局直接審批大型能源企業的規劃,而國家能源局層面的規劃卻一直缺位。
最典型的例子是,能源“十二五”規劃中的電力和電網規劃遲遲沒有公布。而國家電網公司的規劃中,對電網建設倒是著墨頗多。
電網建設分歧很大,也影響到電網規劃的發布。國電集團副總經理謝長軍曾公開表示,決策層要下決心,不然會影響到電力發展。
國家能源局直接領有的審批權并不多,在歷次取消和下放審批權項目中,涉及能源的審批權都是國家發改委享有,下放的多是電力方面原國家電監會的職權。
“三定”方案在界定能源局職權時,相比之前將其職權更加明確化,比如在油氣管道監管方面的權力。
上述能源系統人士還稱,能源局一向就是與發改委一體的,戰略、規劃、監管本身也是很大的職責,做好并不容易,另外能源領域審批權一部分下放給了地方政府,并不是自此撒手不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