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日上午,三一集團在中國北京召開美國風電項目訴訟案第一次庭審情況媒體說明會,對其關聯公司美國Ralls起訴美國總統奧巴馬及美國外國在美投資(審查)委員會(CFIUS)案件的一審情況及最新進展和深遠意義進行了詳細說明。
核心訴請被法院認定有權審理
位于美國華盛頓的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地方分區法院法官AMYBerman Jackson于當地時間2月22日簽署了裁決結果,稱“本法庭沒有被禁止對Ralls對總統令提出程序正義挑戰進行審查”,即認定美國地方法院有權審理三一起訴美國總統奧巴馬及CFIUS一案。
此前,由于美國法院從未有過受理外國企業起訴CFIUS和總統的先例,關于該案件能否獲法院受理存在很大爭議,因此三一的階段性目標即是首先爭取美國法院對此案的審查權。
本次裁決結果顯示,Jackson法官的判決駁回了三一方面的1,2,3,5條訴求。其中,對只涉及到CFIUS的第1和第2條訴求,杰克遜法官認為CFIUS的相關決定被奧巴馬總統令所取代,在未來重新發生的機會也很小,因此無須做出審查。對涉及到總統和外委會的第3條訴求,杰克遜法官認為其法院沒有司法審查權。對涉及到總統第4條訴求認定其對Ralls公司“總統未經過應有合法程序判決導致剝奪私有財產”的訴求部分有司法審查權,但否定了“8月2日CFIUS臨時禁制令未經合法程序“的動議。
此次獲得法庭認定的具有司法審查權的第四條訴求,是整個三一訴奧巴馬總統案件的核心所在。立案以來,外界不少人認為三一美國風電訴訟案是想讓奧巴馬收回總統令,事實上這是外界的一個誤解,而核心訴訟請求獲得受理表明了三一最終贏得官司存有可能性。
據悉,目前這一階段性結果,直接打破了外界對依據美國721法條做出的CFIUS禁令和總統令不受司法審查管轄的習慣性認定,意味著該案件進入實質審理。
據三一集團副總經理、美國Ralls公司首席執行官吳佳梁介紹,“事實上,本次美國地方法院杰克遜法官裁定其擁有對此案的審理權,已經出乎我們意料,我們前期都已經做好了到美國巡回法院上訴的準備。這是對我們前期工作的巨大鼓舞。”
挑戰總統令取得重大進展
在正確的時間遞交了訴狀,并且具備正確的法律依據和訴訟點,被認為是三一訴訟請求獲得法庭支持的重要原因。
據三一介紹,Ralls公司在CFIUS發出臨時禁制令后正式向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地方分區法院提起上訴,對其禁制令的內容是否越權提出了法律質疑。但此后CFIUS不顧司法程序尚在進行中,向總統遞交了簽字申請,奧巴馬隨后簽發了總統令。但總統令本身也存在內容不明及程序缺失等問題。此外,就項目本身財產歸屬問題,政府依據總統令的解釋也是前后矛盾的。
“這為我們的訴訟提供了大量的法理依據和支持。”本案律師夏廷康說。
強大的法律團隊支持也是案情獲得進展的重要原因。本案三一聘請美國司法部前總檢察長及司法部前副部長等明星律師負責主訴,由全美最佳律師、喬治亞州超級大律師夏廷康先生溝通領導三一與律師團主要工作,另外還包括克林頓總統時期的海軍部首席律師、小布什總統時期的白宮副首席律師等。
三一強調,公司在美投資是嚴格遵守美國法律和國際商業法的,從來沒有、也不可能做危害美國國家安全的事情,打官司不是目的,打官司是依法維權,并促使問題得到公正合理的解決。
法庭判決意義超越案件本身 對中國企業在美投資影響深遠
自訴訟提出以來,圍繞三一訴奧巴馬及CFIUS,雙方展開了激烈的法律攻防戰,CFIUS和司法部認為,法庭沒有權力審查在國家安全名義下下達的總統令。而法官的裁決則表明,美國政府是無法以總統令凌駕于法律之上的,這徹底打破了外界對CFIUS命令不受法律管轄的誤讀。
在美國歷史上,CFIUS從來沒有受到過法律挑戰,而美國總統遭受外國企業的訴訟也極其罕見。本案不僅打破了全球沒有任何一家企業敢于訴CFIUS的“禁忌”,也令美國總統近50年來第一次面臨來自中國企業的法律訴訟。此舉對美國的司法理論和實踐將產生深遠影響,諸如此案的最終判決結果也將有可能大大限制CFIUS以往“無邊”的權力外界。
過去,赴美投資的外國企業遇到CFIUS干涉的唯一出路,就是 “投降”走人,而沒有一家企業選擇以法律武器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此前已屢有中國企業赴美投資遭遇曲折,如華為、中興等都曾遭到美國方面以國家安全為由的拒絕,最終被迫放棄在美國的投資意向或投資行動。
“我們希望三一此舉能促使CFIUS更加慎重地運用手中的權力,更加透明公正地處理外國企業赴美投資問題。我們更加希望這一行動能夠為中國企業在美開展業務及投資提供借鑒。”三一集團董事向文波說。
他表示,后續公司將繼續按司法程序推進此案,直到問題獲得徹底解決。
附件:背景資料及裁決書
一、背景資料
【公司簡介】
三一集團有限公司創建于1989年,目前是中國最大、全球第六的工程機械制造商。集團核心企業三一重工[微博](11.78,0.00,0.00%)股份有限公司為中國A股上市公司,以工程機械為主業。風電業務屬于三一集團未上市資產。
近年來,集團在美國進行了一系列的風電投資建設。成立于2010年的Ralls公司,為集團在美國開展風電投資與建設的關聯企業。
【事件回顧與最新進展】
1、Ralls風電項目受阻
2012年3月,Ralls公司從希臘電網公司TernaUS處,收購了美國俄勒岡州Butter Creek風場項目,并取得了該項目建設的所有審批和許可。該項目包括四個相對獨立的風場,每個風場均成立了獨立的項目公司。
5月,美國海軍西北艦隊以Butter Creek 項目中一個風場(Low Ridge)可能影響其空軍訓練為由,與三一交涉遷址事宜。盡管美國海軍無權審批風場建設和空域管理,而三一項目已于2010年9月取得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下簡稱“FAA”)頒發的“無潛在危險”許可,三一仍配合其將風場南移了1.5公里。美國海軍表示滿意,并出具了信函支持三一項目再次申請FAA許可。但當三一律師根據之前約定,向海軍索取搬遷補償時,海軍開始推諉。
6月14日海軍郵件告知三一:其已接到國防部通知,該項目受到CFIUS關注,故其不能與三一直接溝通賠償事宜。
7月25日和8月2日,CFIUS以涉嫌威脅美國國家安全為由,分別作出兩次階段性裁決:Ralls公司必須停止修建這些風電場項目,在沒有獲得美國政府許可的情況下,也不能將風電場及建設風場所需設備出售。RALLS公司隨后與CFIUS積極溝通,表達了其兩次裁決超出管轄權限,使得公司遭受了不公正和歧視性待遇,但未能得到正視。
8月29日,CFIUS向三一律師提供了其準備下達的最終裁決草稿,其裁決的主要內容為:1.命令三一撤出Butter Creek項目所有的股權和所有設備;2.除執行拆除任務的美國國籍員工外,禁止三一人員進入風場;3.不允許三一將產品和風場轉讓給第三方;4.不允許將三一在美注冊的Rallls公司及其資產轉讓給第三方,除非拆除了風場所有三一生產的設備,且受讓的第三方經其審核為美國人,且非三一員工。
CFIUS的這一裁決,沒有考慮三一提出的放棄該項目建設權和所有權、轉讓設備和資產、并尋求相應補償的折中方案,三一由此可能遭受的巨大財產損失。
三一集團副總經理、美國Ralls公司首席執行官吳佳梁表示,三一對美國完全出于友好的初衷、對在美投資興業抱有極大熱忱。三一沒有理由、也絕不會做損害美國國家安全的事情。而CFIUS的做法,不僅讓三一損失了金錢,更讓三一損失了名譽,這是三一無論如何都不能接受的。
2、Ralls起訴CFIUS和奧巴馬
2012年9月12日,Ralls公司基于對美國法律持有充分的信賴和尊重,對CFIUS在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地方分區法院提起訴訟。
9月28日,美國總統奧巴馬簽發總統令,以涉嫌威脅美國國家安全為由,中止ButterCreek風場的風電項目。
10月1日,Ralls向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地方分區法院遞交按奧巴馬總統令更新修改的訴狀,將奧巴馬總統和CFIUS列為共同被告,并向法院遞交要求法院加快審理此案的動議,并希望借助此方式獲得公平公正的裁決。
案件經披露后引起廣泛關注。中國商務部表態說,美國的行為很不利于中國企業對美國的投資,損人不利己,對于RALLS公司提出的訴訟案,中國希望美國司法部門公正、公平、公開地審理。
美國風電項目訴訟案首席律師夏廷康指出,此案是自CFIUS成立以來,第一次有相關的公司或者是被審查一方通過美國法院提出案子維護自己的權益。這是一個史無前例的案子,要打贏確實是存在著一定的難度,但是三一相信在美國這樣一個法制社會,沒有人能夠把自己凌駕于憲法之上,美國總統不是例外,在安全領域里面也不會是例外。
三一集團董事梁穩根表示:“起訴奧巴馬,目的為‘尋求公正之道、洗刷不白之冤’。我們的態度是四個字:抗爭到底。我們希望能取得最后的勝利,因為我們相信美國的法律,相信美國人的勇氣,也相信世界的公正。”
3、最新進展:第一次庭審,美國法院裁定有權審理此案
美國當地時間2012年11月28日,本案在美國哥倫比亞地區聯邦地方分區法院進行第一次庭審聽證。雙方就奧巴馬總統就Butter Creek 項目所下的總統令是否能被司法審查的關鍵議題進行了為時兩個小時的當庭辯論,但法官Amy Berman Jackson當庭未作出判決意見。
自提出訴訟以來,圍繞三一美國風電項目訴訟案,雙方展開了激烈的法律攻防戰,其核心是在721法案下,法庭到底有沒有權力審查總統下達的行政命令。CFIUS和司法部認為,法庭沒有權力審查依據721法案在國家安全的名義下下達的總統令。
美國當地時間2013年2月22日,哥倫比亞特區地區法官Amy Berman Jackson就該案做出裁決:同意三一集團關聯公司Ralls公司繼續要求美國總統奧巴馬就其禁止羅爾斯公司的一項風電項目的行政決定做出解釋,下一階段,法庭將就美國總統的判決是否經過合法程序,以及是否違反憲法對Ralls財產予以剝奪進行開庭審理。
法官的這一裁決具有重要意義,即,盡管法庭無權推翻一項總統令,但對其實施過程的程序合法性擁有司法審查權。
美國法院受理一個外國公司起訴總統和美國外國在美投資(審查)委員會(CFIUS)案件,這是美國行政司法史上第一次。三一將繼續就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做出努力。
公司重申:
一、三一從來沒有做也不可能做危害美國國家安全的事情,因此敢于將訴訟進行到底,接受司法審查。
二、美國是一個法制國家,三一相信它的司法的公平公正。三一也非常確信,CFIUS 和總統這么做,是違反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的。
三、此次獲得法庭認定的具有司法審查權的第四條訴求,是整個三一訴奧巴馬總統案件的核心所在,對三一至關重要。
四、三一的后續態度:三一會將訴訟進行到底,直到問題獲得徹底解決。
二、裁決書
根據聯邦民事訴訟法第58條及在與本案相關的備忘錄中所陳述的觀點,在此裁決被告要求撤銷訴訟的動議部分有效、部分被駁回。
修改后的訴狀中訴請第1,2,3和5條,以及第4條中針對CFIUS于2012年8月2日作出的“要求采取階段性補救措施的修改裁決”的部分,均被撤銷。
訴請第4條中挑戰總統于2012年9月28日作出的“關于Ralls公司收購4個美國風電場項目公司的總統令”不被撤銷,該訴請認為總統令在未提供充足的機會聽取解釋和說明的情況下剝奪了Ralls財產,違反了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未經正當程序剝奪財產”的條款。
被告可以提供一份直接針對正當程序問題的答辯意見,在備忘錄中就如下問題進行答辯:原告是否在交易中擁有可能引發正當程序要求的財產所有權;原告是否有權得到機會,或是否已經得到機會去接受聽證;正當程序條款是否要求總統在就不可評審的國家安全問題全權自行作出決定時需要揭示決定背后的理由;與法庭在2013年3月14日前就正當程序訴請作出的裁決相關的任何問題。原告的答辯將在2013年3月28日前提交,被告將在2013年4月4日回復。雙方不需要去重述事實、歷史過程或去重復之前在備忘錄中已經陳述的論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