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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獲悉,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電監會)主席吳新雄最新簽發《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令》,頒布《電力爭議糾紛調解規定》。該《規定》將從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3月28日發布的《電力爭議調解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據電監會透露,《電力爭議糾紛調解規定》旨在規范中國電力爭議糾紛調解行為,完善電力爭議糾紛調解制度,及時解決電力爭議糾紛。《規定》指出,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調解電力爭議糾紛。在調解電力爭議糾紛時,將遵循以下原則:在當事人自愿、平等基礎上進行調解;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政策,公平合理;尊重當事人的權利,不得因調解而阻止當事人依法通過仲裁、司法等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
該《規定》指出,參與調解的人員應當依法保守在調解過程中獲知的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電力監管機構調解電力爭議糾紛不收取任何費用。發電廠與電網并網、電網與電網互聯,并網雙方或者互聯雙方達不成協議引起的爭議糾紛,依照《電力并網互聯爭議處理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