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XXXX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章程(草案)
參考范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為了充分發揮生產、管理、科研等各方面專家在各個行業、產業、企業、組織、機構的標準化工作中的作用,廣泛開展XXXX領域的標準化工作,經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批準成立全國XXXX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XXXX技術委員會)。
第三條 本技術委員會是在XXXX專業領域內,從事全國標準化工作的技術工作組織,負責全國XXXX標準化的技術歸口工作。
第四條 本技術委員會由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領導,XXXX負責業務指導,由XXXX負責日常管理。
第二章 工作任務
第五條 遵循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提出XXXX專業標準化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技術措施的建議。
第六條 按照國家制訂、修訂標準的原則,以及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方針,負責組織制訂XXXX專業標準體系表,提出XXXX專業制訂、修訂國家標準的規劃、年度計劃和采用國際標準的建議。
第七條 根據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和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計劃,組織XXXX專業國家標準的制訂、修訂和復審工作。
第八條 組織XXXX專業國家標準送審稿的審查工作,對標準中的技術內容、采用國際標準情況等提出審查結論意見,提出強制性標準或推薦性標準的建議。
第九條 根據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規定,作好XXXX專業國家標準的通報和咨詢工作。
第十條 受標準制定部門的委托,負責組織XXXX專業的國家標準的宣講、解釋;培訓,推動標準的實施,對XXXX專業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調查和分析,做出書面報告;向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和有關主管部門提出XXXX專業標準化成果獎勵項目的建議。
第十一條 受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的委托,承擔國際標準化組織相應技術委員會對口的標準化技術業務工作,包括對國際標準文件的表態,審查我國提案和國際標準的中文譯稿,參加國際標準化組織相應技術委員會會議,以及提出對外開展標準化技術交流活動的建議等。
第十二條 積極組織收集和分析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發展動態,翻譯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向企業提供咨詢和服務。
第十三條 受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的委托,承擔國家標準的外文譯稿和承擔國際標準的起草工作,積極推薦我國標準成為國際標準。
第十四條 受有關主管部門委托,在產品質量監督檢驗、認證、審定免檢產品和認定國家名牌產品等工作中,承擔XXXX專業標準化范圍內產品質量標準水平評價工作。受有關主管部門委托,可承擔XXXX專業引進項目的標準化審查工作,并向項目主管部門提出標準化水平分析報告。
第十五條 受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及有關主管部門的委托,辦理與XXXX專業標準化工作有關的其他事宜。
第十六條 在完成上述任務前提下,技術委員會將面向全社會開展XXXX專業標準化工作。接受省、市和企業的委托,承擔XXXX專業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企業標準的制定、審查和宣講、咨詢等技術服務工作。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七條 技術委員會由企業、科研院所、檢測機構、高等院校、認證機構、政府組織、行業協會等有關方面選派的在職專家組成。每屆技術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五年。全國XXXX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組成方案,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審查批準。
第十八條 本技術委員會委員不少于二十五人,其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X人。技術委員會下設秘書處,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秘書X人。需要時可聘請在XXXX專業享有盛譽的專家、學者X人擔任技術委員會的顧問。
第十九條 主任委員由相關單位推薦,經協商一致后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審核批準和聘任,任期五年。
秘書長由秘書處所在單位推薦,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審核批準和聘任,任期五年。
委員和顧問由熱愛標準化工作的XXXX專業人員或單位自我推薦,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審核批準和聘任,任期五年。
第二十條 主任委員負責技術委員會的全面工作,通過秘書處就技術委員會的主要事情向有關管理部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通報。主任委員應指導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履行其職責。秘書長負責秘書處的日常工作,確保技術委員會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二十一條 委員應代表所在單位積極參加技術委員會的工作(如對XXXX專業技術標準的審查,對國際標準提案提出意見等)。對不履行職責,無故兩次以上不參加技術委員會活動,或經常不能參加技術委員會活動及因工作變動,不適宜繼續擔任委員者,由技術委員會提出調整或解聘的建議,并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審核批準。需增補的委員由技術委員會推薦人選,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審核批準和聘任。委員在本技術委員會內有表決權,并有權獲得本技術委員會的資料和文件。
第二十二條 技術委員會還可設觀察成員。觀察成員由本專業有關的企業、事業單位提出申請,技術委員會批準。觀察成員人數不限。觀察成員的代表可被邀請列席技術委員會的會議,發表意見、提出建議,但無表決權。觀察成員有權獲得本技術委員會的資料和文件。
第二十三條 技術委員會下設秘書處。技術委員會秘書處設在XXXX。秘書處所在單位受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等的委托,指導和管理秘書處的工作,委派工作人員擔任秘書,為秘書處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秘書處的工作應納入該單位的工作計劃。秘書處在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和秘書長領導下,負責處理技術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包括標準草案的分發和反饋意見的處理、會議的準備、各相關報告的編寫、標準的報批等。
第二十四條 根據工作需要,技術委員會可建立分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的設置和組建,由技術委員會的主管部門與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協商提出方案,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分技術委員會應遵守本章程。分技術委員會委員聘書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頒發。分技術委員會及秘書處印章,由技術委員會的主管部門頒發。 各分技術委員會工作由技術委員會進行領導和協調。分技術委員會,應定期向主管部門和技術委員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五條 根據工作需要,技術委員會可組建標準制定工作組(簡稱工作組,下同)負責標準的制修訂的具體工作。
第二十六條 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派聯絡員負責與技術委員會保持聯系。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七條 技術委員會根據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制定、修訂標準計劃的要求,提出國家標準制定、修訂計劃項目的建議,并報送全國標準化委員會,經協調后,列入國家標準制訂、修訂計劃。
第二十八條 技術委員會根據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計劃,協助組織計劃的實施,指導和督促標準主要負責起草單位或工作組進行標準的制定、修訂工作。
第二十九條 工作組或標準主要負責起草單位在調查研究試驗驗證的基礎上,提出標準征求意見稿(包括附件),分送技術委員有關委員以及有代表性的單位和個人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的時間一般為兩個月。工作組或標準負責起草單位對所提意見進行綜合分析后,對標準草案進行修改,提出標準送審稿,報送秘書處。
第三十條 秘書處將標準送審稿送正或副主任委員初審后,提交全體委員進行審查(會議審查或函審)。秘書處應在會議前一個月或投票前兩個月,將標準送審稿(包括附件)提交給審查者。審查時,原則上應協商一致。如需表決,必須有全體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可通過。(會審時未出席會議,也未提出局面意見者,以及函審時未在規定時間內投票者,按棄權計票)。對有分歧意見的標準或條款,須有不同觀點的論證材料。審查標準的投票情況應以書面材料記錄在案,作為標準審查意見說明的附件。
第三十一條 審查通過的標準送審稿,由標準主要負責起草單位或工作組根據審查意見進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標準報批稿及附件,送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標準主要負責起草單位或工作組應對標準報批稿的技術內容和編寫質量負責。
第三十二條 標準報批稿經秘書處復核,秘書長簽字后,送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審核,并按規定程序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批準發布。
第三十三條 技術委員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會(可與審查標準結合進行)總結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計劃,檢查經費使用情況等。
第五章 經費
第三十四條 技術委員會的活動經費按照專款專用的原則籌集和開支。
第三十五條 技術委員會的活動經費由以下幾方面提供:
1)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標準制修訂補助經費;
2)主任委員和秘書長所在單位提供適當的補助經費;
3)委員和單位委員交納的會費;
4)開展本專業標準化的咨詢、服務工作的收入;
5)有關方面對本專業標準化工作的資助(含標準的制定、修訂項目的集資)。
第三十六條 秘書處負責會費的收取。各委員和觀察成員自愿繳納會費。
第三十七條 技術委員會的經費主要用途:
1)技術委員會會議等活動費用;
2)向委員和單位委員提供資料所需費用;
3)標準編、審費,出版物編輯、國際標準文件翻譯等稿酬和人員勞務等費用;
4)對制定、修訂標準提供補助;
5)不定期給予對技術委員會工作做出較大成績的委員(含單位委員)給予獎勵和表彰;
6)秘書處辦公用品、消耗物品等日常費用。
經費中每項開支應由秘書處提出,秘書長簽字,主任委員審批后方可支出。
第三十八條 制定、修訂標準所需要經費,按財政部的有關規定,主要由計劃項目的主管部門提供必要的標準補助費。自籌計劃制定、修訂標準項目的費用,通常由提出單位予以解決(有條件時,技術委員會可給予適當的補貼)。
第三十九條 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應指派專人對技術委員會的經費進行管理。經費的預算、決算由技術委員會審定,秘書處執行。秘書處應每年向全體委員作經費收支情況報告,并書面報告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技術委員會的代號為SAC/TCXXX,英文名稱為XXX。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由全國XXX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上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自批準之日起即實施。
注:本范例適用于技術委員會和標準化工作組,分技術委員會章程內容結構大致相同,具體內容需要根據國家標準委相關規定做相應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