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不正當競爭沒有行政處罰措施
新的經濟環境下要盡快修訂《反不正當競爭法》互聯網時代,消費者因為使用兩款不同的軟件不兼容而受到服務限制,經常受到垃圾信息騷擾,接收到不希望接收的電話、短信、傳真或電子郵箱廣告,那么他們該怎么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呢?
鄭杰表示,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自上個世紀90年代頒布至今已有20年。近年來,一些互聯網企業之間競爭加劇,法院判了一方敗訴,要承擔巨額民事賠償,但監管部門也未對任何一方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采取行政處罰措施,《不正當競爭法》未起到行政制裁的作用。
“新問題要有新辦法”
鄭杰認為,政府應盡快對《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修訂,合理規制新型不正當競爭行為,主要解決好五類問題:
一是要加大消費者保護的力度。我國現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側重保護受侵害的經營者,對消費者及其權益的保護不足。正如“3Q大戰、3百之爭”中受到損害的消費者無法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主張權利保護。
二是要適當放寬經營主體的定義。要增加一些非營利性的單位,如行業協會、新聞機構、學校或者醫療機構等,作為規制對象。
三是要提高執行環節的專業性。目前,區縣一級工商局承擔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重要執法任務,在處理商業賄賂、侵犯商業秘密等復雜案件中,區縣一級工商局的專業性不足,無法有效制止。
四是不合時宜的規定要及時調整。例如按照1993年經濟發展水平確定的有獎銷售上限規定為5000元,而到了2012年,在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十倍于當年的情況下,仍沿用該標準,明顯不具有合理性。
五是要解決好“法律沖突”問題。以虛假宣傳為例,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價格法》四部法律均有涉及,這四部法律對于虛假宣傳的構成基本一致,但是法律后果存在較大差別。
建議擴大反不正當競爭的主體
鄭杰建議:一是加大對受損害的經營者和消費者的直接保護。建議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中建議確立“公益訴訟制度”,除了受侵害的經營者、消費者享有訴權外,進一步賦予消費者行業協會、權益保護協會訴權,同時建立“懲罰性賠償機制”,對惡意從事不正當競爭行為者處以懲罰性賠償。
二是擴大反不正當競爭的規制主體。無論是作為社團機構的消費者協會,還是營利性與否的新聞或醫療機構,或者經營者以外的組織或個人,只要其行為促進或足以促進其他經營者的競爭,均應當作為不正當競爭行為中的主體,這應該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中予以明確。
三是增加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一般條款的法律適用性并增加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列舉。由于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多變性是列舉式的立法所無法應對的,因此建議增加“一般條款”予以兜底,并明確“一般條款”的法律適用性,在德國等發達國家,也主要是依賴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一般條款對層出不窮的新型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規制。此外,建議增加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列舉,明確經營者無正當理由不得以不兼容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消費者選擇其他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商品(包括服務),同時經營者無正當理由不得刪除或修改其他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商品。
四是合理修改現有條款。合理設定有獎銷售的最高獎項,建議不再規定一個具體的有獎銷售限額,而是制定一個可以靈活調整的限額計算標準。
五是合理分配執法權。建議根據專業性要求、發生頻率,合理分配不正當競爭行為執法權,將部分執法權上收到市工商、省工商一級:虛假宣傳由區、縣以及不設區的市管轄;適用一般條款查處的反不正當競爭行為由省以及國家工商局管轄,其余不正當案件均由設區的市工商局或更高級別的工商局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