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D路燈改造工程項目EMC合同
合同編號:KS-??? -???
路燈“EMC”模式改造工程,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EMC)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意見的通知\\\”及貫徹落實市政府《實施路燈節電改造實施方案》和《推進LED產業發展與應用示范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經報請甲方及其主管單位同意,在本項目中引入規范的節能服務公司(由乙方提供實施所需資金,丙方提供LED路燈產品)運營,將本項目打造成??? 首例照明行業EMC模式的示范項目。2.4 項目內容
2.4.1 2010年8月31日前完成第一期路燈改造(具體路名及安裝數量、路燈型號詳見“附件3《第一期 ??? 》”)并通過甲、乙、丙三方共同驗收。
2.4.2 第一期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18個月內完成第二期路燈改造(具體路名及安裝數量、路燈型號詳見“附件4《第二期??? 》”)并通過甲、乙、丙三方共同驗收。
三、工程期限及驗收
3.1 丙方按照《廣東省LED路燈標準》要求組織生產,并保證路燈改造工程在??? 完工。
3.2 工程施工完畢后,由乙方申請,甲方組織乙、丙兩方及相關部門驗收,驗收應當在乙方提出驗收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 三方及相關部門共同簽署驗收報告。
3.3 經乙方書面申請后,甲、丙任一方拖延驗收或拒不參與驗收的,則自乙方書面申請之日起30日期限屆滿時,申請驗收之項目工程視為驗收合格并交付完成。
四、款項支付
4.1 第一期工程在驗收交付完成后,節電率≥60%甲方每月支付乙方11.25萬元,支付期限為五年。
4.2 第二期工程在驗收交付完成后,節電率≥60%甲方每月支付乙方13.75萬元(不包括第一期工程款),支付期限為五年。
4.3 甲方對乙方負責的LED路燈改造各項工作進行每月不定期的檢查、監督。凡達不到管理標準的,要扣減當月費用,具體標準如下:
4.3.1 節電率方面:節電率<50%(按月),甲方不支付乙方當月節約電費;節電率≥50%且<60%(按月)時,甲方支付當月應付款(本條4.1、4.2款約定金額)的80%;當監測報告數據反映的節電率<60%時(按月),甲、乙、丙三方及能源監測機構應當對實地監測報告進行復查,經復查認為監測報告的數據有誤的,三方及監測機構應當對數據進行調整。經復查無誤的,丙方應對該項目進行整改,經整改符合節電率要求的,甲方應當按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款項。
4.3.2 亮燈率方面:乙方保證亮燈率達98%以上,檢查中凡發現合同范圍內的路燈因乙方原因,有熄燈、滅燈、壞燈等影響城市路燈景觀現象的,除責令限期修復或更換外,如亮燈率≤98%,每發現一處扣一分,每分扣減當月費用2%。
4.3.3 照度方面:檢查中乙方負責的路燈照度要求應達到占檢查數量98%以上,否則每發現一處扣一分,每分扣減當月費用的2%。
4.3.4 照度均勻度方面:檢查中乙方負責的路燈照度均勻度達到要求的應占檢查數量98%以上(在路口或間距過大除外),否則每發現一處扣一分,每分扣減當月費用的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