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已不再是簡單的商品名稱,相反,是蘊藏巨大商業價值的“金礦”。眾說紛紜的商標戰背后,給了企業哪些啟示?
筆者認為:從法律上講,“偷”商標,無可厚非。但是,從道德角度看,“偷”商標的行為并不正面,至少,不應鼓勵。洪應明的《菜根潭》提到:“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在競爭激烈的市場環境中,企業必須要構筑一道自己的商標防御戰線,防止他人“偷”走你的商標。
第一、“兵馬未動,商標先行”。企業在思想上需要樹立長遠規劃的意識,從一開始就注冊自己的品牌并能長遠使用。實踐中很多中小型企業并無任何商標方面的長遠規劃,只有出了問題才向代理公司或律師尋求幫助,此時所付出的代價則是做預防保護的數十倍甚至數百倍。
第二、委托專業的代理機構。讓專業的人士做專業的事,是現代社會職業分工的一個基本原則,有分工,有合作,這樣有各種專業技能的人才能做好事情。商標戰略規劃是一個長期的、持續的工作,企業選擇一家專業的代理公司尤其重要,專業的代理公司可以為企業量身打造一套符合企業實際需求的解決方案,為企業的發展保駕護航,省去不必要的商標問題與障礙。
第三、建立制度、專人管理。筆者曾接觸過多個外資公司,這些公司都有一個共同的特點:所有的無形資產,包括商標的注冊證書均由核心部門掌管,而且國人是極少能看到這些證書,一旦需要用到這些證書,均需要通過嚴格的流程申請,而審批的權力通常掌握在外商手中。而國內大多數企業在此方面還存在巨大的管理空白,很多公司負責人知道自己有多少房產、車子和存款,卻不知道為他帶來財富的商標證書放在哪里。所以,建立一套完善的商標保護制度是完善商標戰略規劃必不可少的工作內容。
商標戰背后往往隱藏著巨大的商業價值,如果企業能做好商標戰略規劃,不但可以防止他人過來“偷”商標,而且可以在市場競爭中掌握主動權,藉此打擊競爭對手,搶占市場份額。筆者同時也希望我國的企業能夠不斷提高商標意識,為我國走上知識產權強國的道路上添磚加瓦。
新商標法會影響你嗎?
2013年8月30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表決通過關于修改商標法的決定,這是商標法自1982年制定以來第三次修改。
修改后的新商標法將于201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修改要點一:提高商標侵權賠償數額
舊商標法規定法院對于商標侵權案件賠償數額的酌定判決上限是50萬元,在無法認定商標權人具體損失的前提上,法院可以依法酌定判決不超過50萬元。隨著近年來經濟的發展,商標侵權人為了牟取利益,明知道侵權仍然頂風作案,根本原因是懲罰上限太低,較低的違法成本與高額的違法收入形成鮮明的對比,加上商標侵權行為具有較強的隱蔽性,往往很難認定商標權人的具體損失,大部分案件均是由法院行使酌定判決權,由此難以給侵權人造成足夠威懾力,才會產生商標侵權案件屢禁不止的現象。新商標法將酌定判決賠償數額的上限提高到300萬元,是給商標侵權人敲響了警鐘,能夠一定程度上減少商標侵權案件的發生。
修改要點二:明確了商標注冊申請的審查期限
現行實施的商標法并未對商標注冊申請的審查期限作出明文規定,只能依據商標局的辦事效率進行估算,導致部分商標一年內就能初審公告,部分商標則等待了兩年至三年仍未初審公告,從本質上喪失了法律的公平性。新商標法厘清了商標審查期限的模糊性,豐富了商標申請人的知情權。
修改要點三:增加聲音商標
作為消費者,市場上有部分企業的產品聲音廣為人知,比如騰訊QQ的消息聲、蘋果手機的默認鈴聲、三星手機的消息提醒聲、英特爾的廣告聲、酷狗音樂的啟動聲等,作為品牌的組成部分,聲音也是品牌傳播的一種重要形式,把聲音納入商標保護范圍,體現了聲音商標在商標體系內的重要性,同時也鼓勵人們發揮主觀創造力,推動文明社會的健康發展。
修改要點四:限制異議主體和異議理由
商標異議制度就是一把雙刃斧,既能完善商標審查的范圍,亦能用作打擊競爭對手的一種法律手段。舊商標法規定任何人在公告期內均可(以任何理由)對公告商標提出異議申請。新商標法細化了該規定,按照事由性質進行科學劃分,異議主體限定為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異議理由明確了只有違反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的商標才能提出異議,一定程度上排除了惡意競爭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