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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近日,國家能源局印發了有效期為3年的《光伏發電運營監管暫行辦法》。這一辦法涉及光伏發電并網、運行、交易、信息披露等各個環節。其中《辦法》規定,電網企業應當全額收購光伏發電上網電量,未按照規定完成收購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接入系統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電網改造部分,由電網企業投資建設。接入用戶側的光伏發電項目,接入系統工程由項目運營主體投資建設,接入引起的公共電網改造部分由電網企業投資建設。項目的全部發電量、上網電量分布計量、免費提供并安裝電能計量表,不向項目單位收取系統備用容量費。電網企業在有關并網接入和運行等所有環節提供的服務均不向項目單位收取費用。
此外,《辦法》進一步明確電力調度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可再生能源發電上網規定,編制發電調度計劃并組織實施。電力調度機構除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危及電網安全穩定的情形外,不得限制光伏發電出力。
《辦法》要求,電網企業應當全額收購其電網覆蓋范圍內光伏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危及電網安全穩定的情形,未能全額收購的,電網企業應當及時將未能全額上網的時間、原因等信息書面告知光伏發電項目運營主體,并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派出機構備案。電網企業未按照規定完成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造成光伏發電項目運營主體經濟損失的,應當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