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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近日,國家能源局印發了有效期為3年的《光伏發電運營監管暫行辦法》。這一辦法涉及光伏發電并網、運行、交易、信息披露等各個環節。其中《辦法》明確規定,電網企業應當全額收購光伏發電上網電量,未按照規定完成收購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法》就明確規定要對光伏發電量進行全額收購,2009年做了進一步的修訂,但據業內人士反映,該規定從未強制執行過。未強制執行帶來的直接后果就是造成出于技術上、經濟上、質量上的各種考量,各地的光伏電站面臨著建設難、并網難、拿錢難。甘肅敦煌10兆瓦光伏并網發電特許權示范項目一位負責人稱。接入時不得不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國網也是企業,效益優先,如此海量的投入能否堅持是個問題。
2.損失售電利潤。王斯成專家分析道,“目前發電只有兩種途徑:一種是自發自用,另外就是出售給電網。之前對分布式,電網要求必須自發自用,不允許上傳。為何排斥新能源?電網總說是安全問題,但實際上是利益分配問題,并網侵犯了電網的壟斷利益,新能源多發一度電,電網就少收入一度電的差價收入。說白了,電網是靠賣電掙錢的,如果每家每戶都用自己的屋頂發電,都不用買電網的電了,那電網的電賣給誰?所以說,它如果扶植你的話等于扶植了一個競爭對手。”
或許國網在2012年就預見到了分布式電站項目的新政策和2013年的爆發性增長。這一防范于未然的技術規定,出臺得恰到好處。但細細分析一下就發現,國網憑什么給免費加上一個定語呢?難道國網的這些投入真的是國網自己口袋里的錢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