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污染類消費品稅目和細化現有消費稅稅目后,消費稅中針對環境污染的征收額會增大,作為政府性環境保護信托基金資金來源的部分也應提高。
車船稅的1%。由于現今的機動車和船舶大都燃燒油料,車船的使用也涉及資源的使用和環境保護,車船稅收資金理應部分用于政府性環境保護信托基金建設。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中,按照類型和排氣量將車輛分成不同的檔次。排量越高,應繳納的車船稅稅額也越多。同時,對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車船可以減征或者免征車船稅。由此可見,車船稅是一種促進環境保護的稅種。征收稅額與車輛對環境污染可能的貢獻直接相關。
車輛購置稅的征收與環境保護的相關性相對較弱。稅額并不與汽車的排量相關,而主要與車輛的價格相關。購買價格高的車輛所應繳納的車輛購置稅稅額較高,但未必產生更高的環境污染。相反,在一些情況下,價格高的車輛造成的環境污染可能更輕。所以,車輛購置稅的稅收資金不應作為政府性環境保護基金來源之一。
耕地占用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1%。耕地占用稅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耕地資源的胡亂占用行為,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需要改進的地方,例如征稅范圍不夠廣泛,對于林地、濕地和灘涂資源的占用沒有被包括進去。另外,稅額的確定并未考慮環境因素。現行通常按人均耕地面積規定不同稅額,而未考慮到占用后土地的利用方式以及原有耕地的生態價值等。
2007年初我國實行了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條例,應繳納的稅額是原先基礎上的3倍,并且對外資企業也開始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但是稅收范圍僅局限于各縣市、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的土地,農村非耕地不在其內,也就得不到應有保護。同樣,沒有區分土地的各種利用方式。由于部分土地利用方式可能會造成環境污染,例如化工廠用地、礦區用地、垃圾填埋場用地等。所以,從土地使用稅中應該提取部分投入環保信托基金,以用于修復土壤污染。例如,我國2012年地方財政耕地占用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分別為1620.71和1541.71億元。將兩者之和的1%提取出來用于政府性環境保護信托基金建立,每年可以獲得約30億元的資金收入。在國家調整各項稅收規定、增加更多的環保因素之后,可以適當增加這兩稅種中的提取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