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上光電于2011年11月25日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2013年2月23日,被曝該公司在招股說明書中隱瞞其與廣東品尚光電科技有限公司的關聯交易及關聯關系,虛增2011年上半年業績。證監會隨后立即要求廣東證監局予以核查。在2013年3月1日勤上光電發布澄清公告,對媒體質疑事項予以否認。接著去年3月4日,國信證券提交核查報告,對上述事項同樣予以否認。
可是3月26日,勤上光電再次被質疑在招股說明書中刻意隱瞞關聯交易、虛增利潤,涉嫌造假上市。廣東證監局再次責成勤上光電自查,要求國信證券進行專項檢查,并對上市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
經廣東證監局核查,品尚光電和廣東芭頓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均是勤上光電的關聯方,勤上光電在招股說明書中未披露關聯關系和關聯交易。在廣東證監局督促下,勤上光電于4月2日發布公告和保薦人的核查意見,承認與品尚光電、芭頓照明為關聯方,發生的交易為關聯交易。而對于晶湛節能,勤上光電則拒不承認存在關聯關系,稱晶湛節能的股東及法人代表黃就洪作為晶湛節能的主要股東,除與江蘇尚明的關系外(江蘇尚明為勤上光電的參股子公司),與公司不存在其他關系。同時,公司否認與晶湛節能自2008年之后有任何資金往來。
對此,勤上董事長李旭亮表示,“錯誤我們全部承擔,交學費是理所應當的事情。”李旭亮表示,由于上市之初對證券法律法規不熟悉,加上信披意識淡薄,并不知道這就屬于會計準則所認定的關聯關系,所以就沒有及時向保薦機構通報。
2014年5月12日勤上收到中國證監會廣東證監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書認定,在三項有關關聯關系的披露中,勤上光電構成證券法界定的"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行為,決定對勤上光電及部分人員進行相應處罰。
決定書指出,首先,勤上光電存在關聯關系及關聯交易未依法披露。2008年至2011年,勤上光電與廣州市芭頓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廣東品尚光電科技有限公司關聯關系,以及發生的關聯交易未依法披露。其次,勤上光電未依法披露2009年內銷第二大客戶。第三,2013年2月28日,勤上光電發布《關于媒體報道的澄清公告》,否認與品尚光電存在關聯關系。
決定書認定,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行為。第一百九十三條界定予以處罰的行為是: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