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憾的是,網絡眾籌在當前中國不具備生存的法律前提,聯合光伏的網絡眾籌只是一個值得關注的現象,這是基于以下原因:
其一、筆者說“偷換概念”是因為,此次募資目標為1000萬,對象為10萬元的投資者,如此規模、如此形式是否符合網絡眾籌的初衷值得探討,事實上“是通過有限合伙的方式來做”。進入現代經濟社會以來,但凡募資,無不眾籌,只是現在多了一個網絡平臺而已。冠以“網絡眾籌”,自然時髦很多。
其二、因為研究光伏眾籌,筆者不久前專門請教了人總行、銀監會相關領導,對于網絡眾籌得到如下回答:1)國家明確對互聯網金融持觀望態度;2)研究制定政策的主管單位為人民銀行;3)已經發生的眾籌,屬融資行為。一個項目的募資對象超過200人的,證監會可能會過問;不超過200人的,銀監會“打擊非法集資辦公室”可能會過問;4)中國的法律對于“非法集資”缺少明確的規定,已經或計劃開展此網絡眾籌業務的小心為上。
以上回答,解開了筆者在研究網絡眾籌的過程中有過的一個困惑:一家著名網絡眾籌公司的創始人,在被證監會談話之后關閉了這一網站,如果定性非法集資,也應是銀監會的事情,何勞證監會?原來這家網絡眾籌公司的單一項目融資一定是超過了200人。筆者在研究中也注意到,著名的Kickstarter、IndieGoGo還有馬賽克公司所以大行其道,是基于美國已具備的基礎法律環境,2012年生效的《創業公司融資法案》中第三章專門就眾籌的融資方、投資方、平臺進行了嚴格限制。法國的網絡眾籌開展順利,其2014年已成為首個制定眾籌監管法規的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