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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訊 20世紀50-70年代,世界各國需要解決的首要問題是如何從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恢復,在此背景下,各國相繼發展了一大批重工業、重化工業項目,但卻忽視了環境保護,形成了環境污染型經濟結構。非政府組織“自然保護聯盟”主席契普克描述,那時“萊茵河沿岸企業把工業廢水直接排入河中,致使河流污染嚴重。有人形象地比喻,把照片底版扔到萊茵河里都能顯影。”柏林技術大學環保專家曲希勒教授談道,那時,在德國工業重地魯爾區,人們看不到蔚藍的天空,早晨穿的白汗衫到晚上就臟了。和最終無害化處置的三項原則:首先,在生產階段要避免廢棄物的產生;其次,無法避免的廢物和經過消費者使用的包裝廢物、舊貨等要回收和循環利用;第三,對不能再利用的最終廢物應進行無害化處置,使整個生產和消費系統成為一個循環經濟體系。的“二元體系”。改造建筑,2004年推出了新車油耗標準,在可持續發展的原則下使能源不斷生態化,減少能源消費的同時開發可再生能源。
可以看出,德國的環境經濟立法有以下三個特點:首先是立法時間早,與其他發達國家相比,德國的環境經濟立法普遍提前三至五年,而與發展中國家相比,則普遍提前十年以上;第二是意識先進,德國不僅較早地將環境內容寫入《基本法》,也較早意識到了用經濟杠桿調節發展與環保的關系,而且也較早地提出了一些新的概念、體系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鼓勵或調節,如循環經濟、可再生能源等;第三是范圍廣闊、規定細致,這樣不僅可以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也將鉆法律漏洞的可能性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