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司控制權的問題,歷來都是一個真實的問題。為了保持對公司的控制權,聰明人也真的是蠻拼的,想出了比如AB股制度,秘密協議制度,隱形董事會制度等等。但是現實中仍然有雷士這樣的為了控制權鬧到一地雞毛的情況。那么,到底該如何獲得一家公司的控制權呢?
本文從雷士照明出發,分析了控股與控制權之間的差別,分享股東關系處理和股權法律處理上的經驗。
控股股東為什么要搶公章?
控股了,還真不意味著你就控制了公司。控股權或者董事會控制權,是對公司的最終控制權,是以法律為保障的,可以最后通過法院來保護這種控制權。占著法定代表人的職位、拿著公章和營業執照,則是對公司實實在在的實際控制權。
如果你是公司絕對控股股東,董事會也占多數席位,但是法定代表人是別人擔任的,公章、營業執照也在他手里。法定代表人決定公司要做某個業務,并且準備跟合作方簽協議了。你覺得這不符合你設想的公司戰略方向,但是法定代表人一意孤行。現在,你該怎么做?
你向法定代表人表示不滿、堅決反對、強烈譴責、強烈抗議。跟外交場合下的結果差不多,對方很可能完全不理會。
你怒了,嚴正交涉,要求法定代表人交回公章。法定代表人也置之不理。
你決定釜底抽薪,自己掛失補辦新公章。很可能你會碰壁,大部分情況下,掛失補辦公章都需要法定代表人簽字提出書面申請。法定代表人不配合,你就沒轍。
你決定召開股東會、董事會,更換法定代表人,原法定代表人仍然不配合,沒有公章和營業執照就辦了變更法定代表人的工商登記。
你打算出最后一招了,向法院起訴要回公章。OK,打官司吧,打完一審再上訴,打完官司至少一年過去了。公司在這種情況下,運營大多都會癱瘓了,一年回來公司很可能已經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