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規范保障性安居工程電力建設的收費標準,讓利于民
實施配電設施工程建設配套費的地區,可根據收費標準情況予以一定優惠,具體優惠政策由各省(區、市)結合實際確定;未實施配電設施工程建設配套費的地區,各施工單位應按照保本微利原則收取費用并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供電設施施工單位要嚴格執行政府批準的工程收費項目和標準,在確保工程質量前提下,合理控制工程造價。各地可結合實際情況,推動制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小區供電配套工程費政策,科學測算,合理確定收費標準和使用原則,努力降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成本。
對集中建設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鼓勵由供電企業投資建設配套的供配電設施。
(五)加強保障性住房電力信息公開
供電企業要按照電監會《供電企業信息公開實施辦法(試行)》(電監辦〔2009〕56號)和《居民用電服務質量監管專項行動有關指標》(電監供電〔2011〕45號)的有關要求,通過有效渠道向社會和用戶公開保障性住房用電政策、辦事程序、收費標準和服務舉措,主動向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公開項目業擴報裝的實施進度以及項目聯系人。
(六)加強保障性住房電力供應的后期維護等服務
實行“一戶一表”: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電力供應實現“一戶一表”;嚴格計量管理:應安裝經法定檢驗機構校驗合格的電能計量裝置,對用戶提出有異議的計量裝置,在受理校驗申請后,及時安排檢驗,保證計量裝置的準確性。嚴格收費標準: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電費電價標準,不得隨意分攤電費;拓展繳費渠道:根據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布局,設立繳費網點,積極推行網站、POS機、充值卡、自助服務終端等新型繳費方式,為保障性住房用戶提供方便、快捷的交費服務;嚴格履行停限電告知義務:規范告知方式、時間和內容,計劃檢修要提前7天、臨時檢修停電要提前24時公告。對居民欠費停電的,在繳清電費后要及時恢復供電;做好有序用電:準確預測負荷缺口,合理編制有序用電方案和應急預案措施,優先保障居民生活用電;嚴格執行政府批準的有序用電方案,充分利用負荷控制等手段,做到限電不拉路,不得隨意拉限居民生活用電;加快搶修速度:供電企業應當建立完善的報修服務制度,公開報修電話,24小時受理供電故障報修。搶修工作人員到達現場搶修的時限,城區范圍不超過45分鐘,農村地區不超過90分鐘,邊遠、交通不便地區不超過2小時。因天氣、交通等特殊原因無法在規定時限內到達現場的,應當向用戶做出解釋。
四、明確工作機制和措施
(一)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電力供應與服務常態溝通機制。
各省(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電力監管機構、供電企業要建立常態溝通機制,定期召開工作聯席會議,及時協調和解決配套電力設施工程建設中遇到的重大事項和難點問題,共同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電力供應與服務工作。
(二)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電力服務基礎信息統計制度。供電企業要完善本地區保障性安居工程電力服務檔案,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用電專用信息臺賬。要掌握本地區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數量、報裝接電項目等情況,包括報裝接電項目個數、戶數、面積、報裝容量、配電設施優惠金額以及方案提供、設計審核、中間檢查、竣工檢驗、裝表接電等時限情況。
(三)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電力供應與服務滿意度調查制度。供電企業要發揮業擴回訪和滿意度評價制度,實現服務質量閉環管控機制;電力監管機構要主動聽取政府有關部門和項目建設單位意見,通過發放滿意度調查問卷等多種形式,了解相關各方對各級供電企業工作的滿意程度,對于滿意度不高的供電企業要督促供電企業努力提高服務水平。
(四)暢通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訴舉報渠道。建立12398電力監管熱線與95598供電服務熱線的協調工作機制,及時發現保障性安居工程電力供應服務過程中的問題和薄弱環節,加強監管與督促整改。完善12398投訴舉報滿意率統計分析閉環管控機制,切實維護用戶的合法權益與合理訴求。
(五)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供電服務的監管力度。電監會各派出機構要嚴格履行電力監管工作職責,聯合政府有關部門對保障性安居工程電力供應與服務工作情況開展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對在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責令限期整改并向社會公開披露,對拒不整改或嚴重違規行為,應按規定程序予以行政處罰。
電監會各派出機構要會同當地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和電網企業,根據本意見要求,因地制宜,聯合制定具體落實工作方案和實施細則,建立健全組織保障和考核機制,確保各項工作要求和工作措施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