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興瑞介紹,核應急工作的根本任務就是,有效應對核設施及有關核活動已經或可能發生的核事故,最大程度控制緩解事故、減輕或消除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公共安全、環境安全和社會穩定。
在制定頒布《國家核應急事故預案》之前,中國已經在核事故應急方面出臺了多項法律法規。1993年8月國務院曾公布《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以及其他有關條例和政府部門規章;2003年6月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7年8月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核事故應急屬于事故災難應急范疇的工作。
國防科工局有關人士對本報記者表示,上一版《預案》發布于2005年5月,此后國內外核能事業發展變化很快。在國內,核電建設規模擴大,現有運行核電機組17臺,在建機組28臺,核應急工作積累了許多豐富的經驗,核應急基礎能力和專業技術支持能力建設也都比前幾年有了很大的發展,先后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制度;在國際上,對核應急、核安全也提出了許多新的理念,這些都對修訂《預案》提出了新的要求。
吸取日本福島事故經驗
國家核應急辦副主任、國防科工局核應急安全司副司長許平表示,與2005版《預案》相比,修訂版《預案》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更強,結構內容更加合理,職責分工更加明晰,準備工作要求更加具體,指揮協調關系更加順暢、應急處置流程更加科學。
他介紹,修訂版《預案》適用于我國境內核設施及有關核活動已經或可能發生的核事故,也適用于核燃料運輸事故、涉核航天器墜落事故等突發事件的應急準備與響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