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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稅務征管”的征管模式,征收環境稅。環境保護部原總工程師、中國環境科學學會副理事長楊朝飛27日表示,環境稅費的征收標準一定要高于治理成本。征稅,允許將污染控制設備的投資抵扣稅款。
亞行同時建議,財政改革應該與此類經濟激勵措施一并推出。這將使環境稅的稅收收入和節省款項循環到省級以下政府,鼓勵他們進一步加大環境保護和資源節約方面的投資。
對于環境稅費問題,楊朝飛在27日上午召開的“立法治理霧霾——聚焦大氣法修訂”論壇上表示,現在有些企業寧愿交排污費而不愿投資進行污染治理,而一些地方環保部門也寧愿收費,而不希望企業去治理污染,這已經成了一種“契合”。污染企業一旦造成環境損害,只要交少量的罰款就可了事。
楊朝飛說,很多地方環保部門確實是靠收排污費的,特別是在中西部的一些地方,環保部門是“以收定支”,收多少排污費,按比例用多少開支。楊朝飛認為,如果稅費不高于治理成本,企業是沒有進行污染治理的積極性的。
楊朝飛說,污染企業所造成的環境損害,一定要賠償,把污染損害造成的外部化成本全部收回。另外,還需要借助司法的力量,嚴懲主觀惡意私排偷排行為,而且要處罰污染企業與處罰個人并重。
由清華大學、環保部環境規劃院、環保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等聯合成立的中國清潔空氣聯盟27日也表示,現行的《大氣污染防治法》最高的處罰標準是50萬元,而美國在企業違法排污時,每項違法行為罰金可達25萬美元每天,同時沒收企業因為違法所獲得的經濟利益。如果因為違法造成了環境損害,還會有民事訴訟和公益訴訟追究賠償。
該聯盟建議在修訂《大氣污染防治法》時,對處罰不設上限,按日計罰,并使違法處罰不僅能全部收回違法企業的不當得利,還能有震懾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