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歐盟市場
歐盟是我國LED照明產品出口的重點市場。LED體照明產品進入歐盟市場,應該主要考慮其強制性要求:低電壓指令及其協調標準所規定的安全要求、電磁兼容指令及其協調標準規定的電磁兼容要求、RoHS&WEEE指令中的環保要求以及ErP指令中規定的能效要求。此外,半導體照明產品還需符合相應法規所規定的合格評定程序。只有這樣,才能加貼CE標志,順利進入歐盟市場。
其中半導體照明產品進入歐洲需要符合的安全要求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對于LED模塊的安全性:應符合EN62031的安全要求,LED模塊連接器需符合EN60838-2-2中的相應要求;
●對于LED照明設備中的電子控制裝置:應符合EN61347-1和EN61347-2-13中的相應安全要求;
●對于設備的光輻射安全性:應符合EN62471中的相應要求;
●對于自鎮流LED燈:應符合EN60968中的相關要求;
●對于LED燈具:應符合EN60598-1及EN60598-2系列中相對應燈具標準的安全要求。
●EMF要求,還應滿足照明設備涉及人體暴露于電磁場的評估標準EN62493的要求。
此外,LED照明產品必須符合歐盟電磁兼容指令(2004/108/EC)的要求,與一般照明設備相同,歐盟對于LED照明產品的EMC要求分為電磁騷擾、抗擾度、諧波電流和電壓波動四方面。在環保方面,歐盟與LED燈具有關的法規主要是2003年發布的《在電子電氣設備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質》(RoHS,2002/95/EC)和《報廢電子電氣設備指令》(WEEE,2002/96/EC),分別規定了有害物質限量和廢棄產品回收的要求。
歐盟對于LED照明產品的能效要求主要體現在《制定能源相關產品生態設計要求的框架指令》(簡稱ErP指令)中,目前對于LED照明產品而言,非定向LED通用照明產品的能效要求按照ErP指令實施條例(EU)No244/2009中的要求,其他性能要求參考實施條例(EU)No1194/2012中的要求。對于定向LED燈的能效要求和性能規定則應按照實施條例(EU)No1194/2012中的要求。此外,LED照明產品還應滿足相應的能效標簽要求。(EU)No874/2012法規是對新的能效標簽框架指令2010/30/EU在燈及燈具上的落實,適用于白熾燈、熒光燈、高強度氣體放電燈、LED燈和LED模塊,還適用于操作該類燈并提供給終端消費者的燈具(也包括整合至其他產品中的燈具)提出了標簽要求。法規明確了供應商、經銷商就能效標簽及產品信息應該承擔的責任,法規將于2013年9月1日生效,現行的家用電光源能效標識指令98/11/EC也將于2013年9月1日起廢止。
2、日本市場
日本是全球重要的LED產業基地,技術水平和產值規模都領先于其他國家,掌握著大部分的LED高端市場。在LED標準方面,日本也領先于其它國家,最早制定出白光LED的檢測標準。LED照明產品要進入日本市場,首先要滿足《電氣用品安全法》及其相關實施法規的要求。目前LED產品中受《電氣用品安全法》管控的主要是電源模塊,如果電源是外置的,則需依據J61347-2-13(即JISC61347-2-13)進行檢測,合格之后加貼菱形PSE標志。在電磁兼容方面,則需要滿足強制性的J55015標準。
2012年7月1日起,日本市場銷售的LED燈泡及LED電燈器具將成為《電器用品安全法》管制對象,須加貼圓形PSE標志。受管控的LED產品范圍限于額定電壓為100~300V。額定功率大于1W的使用50Hz和60Hz交流電路的LED燈具和燈泡。有些臺燈、充電式手電筒、廣告燈、裝飾燈、手提等和花園等雖采用LED作為光源,卻并不歸類為“LED燈具”。日本LED產品認證的安全和電磁兼容標準目前只有省令1項,省令2項的協調標準尚未出臺。因此與LED相關的IEC標準不在《電氣用品安全法》接受范圍內。從2012年7月1日開始,最可行、最省成本的方法是依據日本省令1項的技術基準制造LED燈泡和LED電燈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