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點一:按投資總額補助變為按節能總量補助
“新的辦法規定,節能改造項目以項目的年節能量為依據,采取以獎代補的方式發放。”該負責人介紹,與以往根據項目的投資額補助的方式相比,更注重節能的效果,可以使有限的資金用在“刀刃”上。
辦法規定:對列入年度市級重點節能改造計劃的節能改造項目,項目完成并經節能量審核后,按項目年節能量由區級財政一次性獎勵200元/噸標準煤,再由市級財政按轉移支付方式再進行100元/噸標準煤的獎勵;對列入區級重點節能改造項目計劃的節能改造項目,項目完成并經節能量審核后,按項目年節能量由區級財政一次性獎勵300元/噸標準煤。
“過去,對該類項目我們按項目投資額的10%進行補助或獎勵。”該負責人介說,新政實施后,節能效果顯著的的項目將獲得更多的補助。
亮點二:加大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獎勵力度
按照《辦法》規定,由國家備案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的列入國家獎勵計劃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由寧波市級備案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或國家備案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的未列入國家獎勵計劃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等,以項目年節能量為依據,對節能服務公司進行獎勵,并對實施企業給予一定的補助。
由區級備案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或國家、市備案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的未列入國家、市獎勵計劃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等,以項目年節能量為依據,由區財政按300元/噸標準煤的標準對節能服務公司和實施企業進行補助。
亮點三:推動能源管理、低碳發展
根據辦法,對列入年度區級重點循環經濟和資源綜合利用示范項目,在項目投產并取得較好社會效益后,按其實際設備技術投資額的10%給予補助,最高補助額不得超過100萬元。“而過去,這一最高限額是60萬元。”該負責人說。與此時同,該辦法還新增了對能源管理和低碳發展的補助或獎勵。政策規定,對開展《能源管理體系要求》GB/T23331-2009認證工作,并通過第三方認證機構審核的重點能耗企業一次性補助10萬元。政策要求,努力推動區內企業積極開展碳盤查、碳足跡等標準的核(認)證工作。政策明確,對首次通過上述標準核(認)證者,一次性給予相關費用50%的獎勵,最高不超過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