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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也根據《機動車情報和成本節約法》制定了一系列有關節能的汽車技術法規,這些法規主要規定了燃料經濟性的試驗規程、計算規程、標識等方面的內容,它們都收錄在CFR第40篇中的第600部分。美國汽車燃油經濟性標準同樣采取自我認證的實施方式。
2010年5月7日,NHTSA和EPA聯合發布最終法案,對轎車、輕型載貨車、中型乘用車油耗與CO2排放制定新的指標要求,對NHTSA和EPA所管轄的美國節能法規進行了相應的修訂,包括:
CFR第49篇第531部分、第533部分、第536部分、第537部分、第538部分;
CFR第40篇第600部分A分部、B分部、C分部、D分部、F分部。
上述修訂法規要求自2012車型年開始,到2016車型年,轎車、輕型載貨車、中型乘用車車輛制造廠商應滿足各年度的CAFE和CO2排放限值。目標是到2016車型年,EPA在清潔空氣法(CAA)的框架下,要求輕型車輛在2016年達到平均CO2排放250g/mile(相當于35.5mpg)的水平;而NHTSA則以能源政策和保護法(EPCA)[4]為框架,要求輕型車輛在2016年達到34.1mpg的平均燃料經濟性。
根據美國奧巴馬總統于2010年5月21日發布的總統備忘錄要求,NHTSA和EPA已開始著手制定2017年-2025年CAFE和CO2排放限值。計劃法規制修訂草案于2011年9月30日出臺,最終文本于2012年7月31日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