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龍江省出臺《黑龍江省氣候資源探測和保護條例》,規定“從事氣候資源探測活動,應當經省氣象主管機構批準”、“氣候資源歸國家所有”等部分內容引起媒體和網友質疑,
本報選取幾方觀點供讀者進行討論,意在尋求推動新能源發展的理性思考與清醒認識。
黑龍江省氣象局:
回應氣候
資源國有化
近日,黑龍江省出臺《黑龍江省氣候資源探測和保護條例》,其中規定的“從事氣候資源探測活動,應當經省氣象主管機構批準”、“氣候資源歸國家所有”等部分內容引起媒體和網友質疑。20日黑龍江省氣象局辦公室副主任馬緒清接受采訪時正式回應網友質疑。
馬緒清介紹,6月14日,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黑龍江省氣候資源探測和保護條例》,將于今年8月1日正式施行,這是我國出臺的首部關于氣候資源探測和保護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制定這部地方性法規的初衷,是為加強氣候資源探測和保護,促進經濟社會與自然環境協調發展。
此法規出臺后,媒體和網友對部分內容提出質疑,綜合為以下幾個問題,馬緒清一一給予回應:
氣候資源屬于國有的依據是什么?馬緒清說,《憲法》第9條規定,自然資源屬國家所有。氣候資源屬于自然資源,當然應歸全民所有。
風能太陽能歸國家,百姓太陽能熱水器是否也要被收費?馬緒清說,本《條例》中所謂的氣候資源是指可被開發利用的氣候資源,而非直接利用的太陽光、風和空氣等。并且該《條例》規范的是探測氣候資源的組織,而非個人,不涉及直接利用氣候資源問題。
氣候資源“國有化”的本質是行政審批擴權么?其目的是否為了“尋租”收費?馬緒清說,一般來說,自然資源所有權往往是通過設立使用權的方式來實現的,本《條例》并沒有設立任何使用權,也沒有規定任何收費項目,所以談不上擴權、尋租、收費。《條例》規定氣候資源探測許可不收費,不會增加企業負擔。
企業探測氣候資源,為何要經過氣象部門審批?馬緒清說,目前黑龍江省正處于新能源大發展階段,氣候資源探測比較混亂,企業跑馬占荒,自主進行探測,儀器、技術標準都不統一,測得數據不具有科學性和可比性,影響了氣候資源的科學探測和有序開發利用。另外一些具有外資背景的企業,也在實際掌握具有戰略意義的涉密氣象資料,對國家利益形成潛在威脅。推行氣候資源探測審批制度,可有效解決這些問題。
為何企業探測資料需向有關部門匯交?馬緒清解釋,根據《氣象法》規定,國務院及其他省區部門所屬的氣象臺站及從事氣象探測的組織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向氣象主管機構匯交所獲得的氣象資料。企業在取得這部分探測結果時,國家應對其有所掌握。
馬緒清說,需要提醒注意的是,《黑龍江省氣候資源探測和保護條例》是對氣候資源的探測和保護進行規范,并未涉及開發問題。開發問題應參照黑龍江省發改委以及國家能源局的有關規定。這個地方性法規與國家鼓勵新能源產業發展政策不違背,因為對產業科學數據進行科學管理,有助于對這個產業奠定良好科學和規范的基礎,有利于產業的健康發展。
人大法學院教授劉俊海:
“風能太陽能國有”
法律分析
黑龍江省的舉措不只是一個簡單的地方立法,而且對其他地方和部門的權力擴張具有傳染性,也事關企業與公眾的基本民事權利的保護問題,筆者在此從法律角度對其做一些分析。首先,該規定違反了《物權法》確立的物權法定原則。《物權法》作為地方性法規的上位法,在第5條明確規定了世界通行的物權法定原則:“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并在第45條第1款嚴格限定了國有資產范圍:“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財產,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依反對解釋,法律沒有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財產,都不屬于國家所有。因此,礦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無線電頻譜資源、國防資產以及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野生動植物資源屬于國家所有,但風能太陽能不屬于國家所有。因此,根據《物權法》,任何人均可開發并取得對風能太陽能的物權。根據《憲法》第87條,超越權限或違反上位法規定的地方性法規應予改變或撤銷。
在“條例”明顯挑戰《物權法》底線并賦予當地氣象部門行政許可特權的情況下,中國氣象局不僅不旗幟鮮明地予以反對,反而力挺。中國氣象局首先承認,《氣象法》確實沒有規定風能和太陽能的所有權問題;但避重就輕地拿出《憲法》作為擋箭牌,認為“《憲法》里有規定是屬于國家所有,公眾擁有使用權”。遺憾的是,中國氣象局對《物權法》確定的物權法定原則和國有財產的法定邊界視而不見。更嚴重的是,即使翻遍《憲法》全文,也找不出“風能太陽能屬于國家所有”的條文。
從行政法角度看,該條款違反了《行政許可法》,也混淆了民事關系與行政關系。《行政許可法》第11條規定,設定行政許可應當遵循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律,有利于發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積極性、主動性,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促進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協調發展。但是,“條例”不但沒有鼓勵公民與法人積極開發與利用風能太陽能,反而要求探測開發風能及太陽能資源必須經過氣象部門批準,并將探測出來的資源收歸國有,顯然與行政許可的宗旨背道而馳。而且,《行政許可法》原則上將設定行政許可的立法權限收歸法律,對于國務院行政法規中的行政許可增設項目則嚴格限制,對地方性法規的行政許可項目更是嚴格限定。雖然該法第15條規定,“本法第12條所列事項,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但由于風能太陽能不屬于有限自然資源,因此黑龍江省人大依然找不到設定行政許可的法律依據。再退一步,即使黑龍江省人大有權設置風能太陽能探測的行政許可,也得不出風能太陽能屬于國家所有的結論,因為前者屬于行政關系,或者屬于民事關系與行政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