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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節能環保產業的意見》(國發〔2013〕30號)和《國務院關于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3〕37號),推動節能環保產業發展,防治大氣污染,做好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買新能源汽車工作,我局與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制定了《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買新能源汽車實施方案》。
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買新能源汽車實施方案
。以城區內行駛為主、運行路線相對固定的公務用車,應當選用純電動汽車。高寒地區可選用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三)應用范圍。
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買機動車輛應當優先選用新能源汽車,其中,用于機要通信、相對固定路線執法執勤、通勤等車輛配備更新時應當使用新能源汽車。鼓勵在環衛、郵政、旅游、公交等更多領域和更廣泛用途購買使用新能源汽車。
四、主要措施
(一)規范新能源汽車采購管理。
1.新能源汽車管理要嚴格執行現行公務用車編制管理有關規定,不得超過核定的編制數量。
2.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編報年度公務用車配備更新計劃時,應當明確購買新能源汽車的數量、比例等,公共機構節能管理部門根據新能源汽車購買比例下限要求嚴格審核并統籌安排。
3.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使用財政性資金購買新能源汽車應當執行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從工業和信息化部定期發布的《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中選擇采購車輛。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新能源汽車納入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并優先采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