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審批簡政放權落實情況駐點江蘇監管報告
裝機130.4萬千瓦(含分布式25.5萬千瓦)。2013年,江蘇可再生能源發電量為104.67億千瓦時,同比增速24.55%。其中,風力發電量46.8億千瓦時;光伏發電量5.97億千瓦時。和分布式光伏電站備案權限下放到各市發改委,審批手續更為便捷,手續相對簡化,效率得到提高。三是優化流程到位。省電力公司對分布式光伏發電并網流程做了相應調整,由市或縣供電公司負責,手續進一步簡化。(三)江蘇市級及以下層面簡政放權總體落實情況
各市嚴格按照簡政放權工作要求,進一步優化核準或備案流程,提高服務效率,實現了“五化”并舉:一是強化工作落實。各市認真落實上級部門關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相關文件要求,確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二是深化規劃引領。各市均注重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力求建成可再生能源集群化、規;⒍嘣、生態化綜合開發利用的產業體系。三是優化政策扶持。各市通過加強財政資金扶持、提供金融融資優惠等措施,推進可再生能源快速、有序發展。四是簡化服務流程。各市通過細化電網建設規劃、加快實施配套電網工程以及主動靠前服務、開辟綠色通道,保證可再生能源項目安全、可靠、便捷、及時并網。五是量化服務期限。各市能源主管部門及電網企業均對項目核準、備案等各個服務環節明確辦理內容、程序及時限,業務辦理時間較簡政放權前大幅縮短。
二、存在的問題
各相關部門和企業在認真貫徹執行簡政放權措施和國家可再生能源發電產業政策的同時,仍存在一些問題。
(一)簡政放權同步性、系統性需進一步加強
一是不同審批部門權限下放不同步。目前,國家能源局、省能源局核準或備案權限下放,但前置審批部門或相關聯部門沒有同時下放相應審批權限,項目業主仍需赴上級相關部門辦理所需手續,其中土地、環評、安全預評價等審批手續相對復雜,導致簡政放權的綜合成效未能完全體現。能源主管部門只能根據實際情況采取部分臨時性措施予以緩解,相關措施的合規性、科學性有待研究,也極易埋下爭議隱患。如個別地市發改委采取了“容缺預審”,即對暫缺個別審批前置條件但承諾在一定期限內可按規定補齊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實行先受理預審的辦法,以縮短項目審批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