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認監委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聯合發布《能源管理體系認證規則》的公告
2014年第21號
為促進能源管理體系建設,規范能源管理體系認證活動,不斷提高企業的能源管理水平,充分發揮認證認可對節能減排工作的推動作用,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和《關于加強萬家企業能源管理體系建設工作的通知》(發改環資〔2012〕3787號)的有關規定,制定了《能源管理體系認證規則》,現予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能源管理體系認證規則
國家認監委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4年5月31日
能源管理體系認證規則
目錄
1.目的和適用范圍
2.認證業務范圍
3.認證依據
4.認證機構的條件和要求
5.認證人員的條件和要求
6.認證程序和要求
7.認證證書的管理
8.獲證組織信息的報告
9.與其他管理體系認證的結合審核
10.受理能源管理體系認證證書轉換申請
11.認證機構認可和認證人員注冊的要求
12.附則
附表:能源管理體系認證業務范圍
1.目的和適用范圍
1.1為規范能源管理體系認證工作,保證能源管理體系認證的規范性和有效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和《認證機構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規章,制訂本規則。
1.2本規則適用于在我國境內開展能源管理體系認證的認證機構及認證活動的管理。
1.3能源管理體系認證遵循用能單位自愿原則。
2.認證業務范圍
根據能源管理體系實施組織的能耗設備、設施和系統用能方式特點的共性,將能源管理體系認證按能源供給和能源需求兩個方面劃分為15個業務范圍,詳見附件。
3.認證依據
能源管理體系認證以國家標準GB/T23331《能源管理體系要求》和國家認監委發布或備案的認證認可行業標準《能源管理體系行業認證要求》為認證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