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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訊 新建生活垃圾焚燒爐自2014年7月1日、現有生活垃圾焚燒爐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本標準,《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5-2001)自2016年1月1日廢止。各地也可根據當地環境保護的需要和經濟、技術條件,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提前實施本標準。設施產生的污泥、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專用焚燒爐的污染控制參照本標準執行。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9號)設施產生的污泥和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可以進入生活垃圾焚燒爐進行焚燒處置,焚燒爐排放煙氣中污染物濃度執行表4規定的限值。量;在焚燒爐啟動階段,爐膛內焚燒溫度應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監控中心聯網。煙氣在線監測指標應至少包括煙氣中一氧化碳、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氯化氫。
10.實施與監督
10.1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10.2在任何情況下,生活垃圾焚燒廠均應遵守本標準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各級環保部門在對生活垃圾焚燒廠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采樣獲得均值,將監測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