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善農村人居環境的指導意見
國辦發〔2014〕2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年來,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和國務院的決策部署,推進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和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農村人居環境逐步得到改善。但也要看到,目前我國農村人居環境總體水平仍然較低,在居住條件、公共設施和環境衛生等方面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目標要求還有較大差距。為進一步改善農村人居環境,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學習領會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貫徹落實黨中央和國務院的各項決策部署,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總體要求,以保障農民基本生活條件為底線,以村莊環境整治為重點,以建設宜居村莊為導向,從實際出發,循序漸進,通過長期艱苦努力,全面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
(二)基本原則。
——因地制宜、分類指導。按照改善農村人居環境的總體要求,根據各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科學確定不同地區的具體目標、重點、方法和標準。充分發揮地方自主性和創造性,防止生搬硬套和“一刀切”。
——量力而行、循序漸進。按照農村人居環境治理的階段性規律,立足現有條件和財力可能,區分輕重緩急,優先安排保障農民基本生活條件的項目,有序推進農村人居環境治理,防止大拆大建。
——城鄉統籌、突出特色。逐步實現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推進城鄉互補,協調發展。慎砍樹、禁挖山、不填湖、少拆房,保護鄉情美景,弘揚傳統文化,突出農村特色和田園風貌。
——堅持農民主體地位。尊重農民意愿,方便生產生活,與促進農民創業就業和增收相結合,不搞形象工程。廣泛動員農民參與項目組織實施,保障農民決策權、參與權和監督權,防止政府大包大攬,不得強制或變相攤派,增加農民負擔。
(三)目標任務。到2020年,全國農村居民住房、飲水和出行等基本生活條件明顯改善,人居環境基本實現干凈、整潔、便捷,建成一批各具特色的美麗宜居村莊。
二、規劃先行,分類指導農村人居環境治理
(一)加快編制村莊規劃。編制和完善縣域村鎮體系規劃,根據鎮、村人口變化等情況,科學論證,明確重點鎮和一般鎮、中心村和一般村的布局;合理確定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項目與建設標準,明確不同區位、不同類型村莊人居環境改善的重點和時序。依據縣域村鎮體系規劃,加快編制建設活動較多以及需要加強保護村莊的規劃。
(二)提高村莊規劃可實施性。村莊規劃要符合農村實際,滿足農民需求,體現鄉村特色。規劃編制要深入實地調查,堅持問題導向,保障農民參與,并做好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規劃的銜接,防止強行拆并村莊。規劃內容要明確公共項目的實施方案,提出加強村民建房質量和風貌管控的要求;充分結合發展現代農業的需要,合理區分生產生活區域,統籌安排生產性基礎設施。規劃成果要通俗易懂,主要項目要達到可實施的深度,相關要求可納入村規民約。
(三)合理確定整治重點。根據不同村莊人居環境現狀,規劃編制要兼顧中長期發展需要,分類確定整治重點,分步實施。基本生活條件尚未完善的村莊要以水電路氣房等基礎設施建設為重點,基本生活條件比較完善的村莊要以環境整治為重點,全面提升人居環境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