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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庫司近日發布《關于推進和完善服務項目政府采購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了政府向社會采購服務項目的具體分類。環境服務位列其中的第三類,即政府向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類別。
《通知》提出,要按照“方式靈活、程序簡便、競爭有序、結果評價”的原則,針對服務項目的不同特點,探索與之相適應的采購方式、評審制度與合同類型,建立健全適應服務項目政府采購工作特點的新機制。
同時,加強政府采購服務項目采購需求管理,積極培育政府購買服務供給市場。嚴格服務項目政府采購履約驗收管理,對金額較大、履約周期長、社會影響面廣或者對供應商有較高信譽要求的服務項目,可探索運用市場化手段,引入政府采購信用擔保,通過履約擔保促進供應商保證服務效果,提高服務水平。并建立績效評價與后續采購相銜接的管理制度。
根據現行政府采購品目分類,按照服務受益對象將服務項目分為三類:第一類為保障政府部門自身正常運轉需要向社會購買的服務。如公文印刷、物業管理、公車租賃、系統維護等。
第二類為政府部門為履行宏觀調控、市場監管等職能需要向社會購買的服務。如法規政策、發展規劃、標準制定的前期研究和后期宣傳、法律咨詢等。
第三類為增加國民福利、受益對象特定,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包括以物為對象的公共服務,如公共設施管理服務、環境服務、專業技術服務等;以人為對象的公共服務,如教育、醫療衛生和社會服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