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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訊 國務院法制辦近日根據征求意見完成了對環境保護稅送審稿的修改,將二氧化碳納入環境稅的征稅范圍,設置為環境稅的一個稅目(也即通常所說的碳稅),是修改稿的一個重大變化。市場”被寫進了“十二五”規劃,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和推行“碳排放權”交易制度分別被寫進十八大報告和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按《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規定,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至少在2020年以前不承擔有法律約束力的溫室氣體絕對總量減排責任。可見,立足我國國情,當前在環境稅中設置碳稅稅目還不合時宜。條件下,只有當GDP年增長率不高于4%時,才有可能實現二氧化碳排放總量的凈下降。無疑,開征碳稅會提高我國產品的生產成本,弱化產品在國際上的競爭力,影響我國經濟在所處成長階段的正常發展。在對待經濟發展與減少碳排放的兩難選擇上,設置碳稅稅目,說到底不過是利用WTO禁止雙重征稅機制被動應對“碳關稅”,以爭取最大限度地維護我國經濟利益的一種無奈選擇。因為2020年后,美國將對進口產品產地溫室氣體排放量高于美國本土的進口產品征收“碳關稅”—— 遏制發展中國家貿易能力的“綠色壁壘”的新變種和政治手段的“遮羞布”。對此,我國應審慎對待碳稅,積極應對“碳關稅”,爭取在應對這些氣候變化中的國際博弈主動權。
另外,開征碳稅,還牽涉我國能源價格管理體制的市場化改革。目前,我國能源以行政命令為主導的價格形成機制依然如故,能源價格形成機制嚴重扭曲。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指出,推進石油、天然氣、電力等領域價格改革,放開競爭性環節價格。但同時還指出,政府定價范圍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業”和“網絡型自然壟斷環節”。可見,我國能源價格管理體制的市場化改革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而在這之前,因為政府定價,適應于市場定價機制的碳稅政策被“看得見的手”對沖,碳稅的經濟效應會因此大打折扣。
(作者系湖南省農村發展研究院研究員;中南大學PPLG研究中心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