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1號,以下簡稱《意見》),現就有關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排查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環保情況
各省級環保部門要組織對行政區內的鋼鐵、水泥、電解鋁、平板玻璃、船舶行業的在建項目和建成項目進行梳理排查,掌握行業產能情況和企業環保基本情況,包括企業環評審批和驗收情況,選址建設情況,主體工藝裝備建設情況,污染防治設施建設及運行情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及完成情況,穩定達標排放情況,排污費征收情況,完成清潔生產審核評估、驗收情況等。
二、切實執行違規項目清理整頓環保要求
各省級環保部門應按照省級人民政府統一部署,在全面排查基礎上協助編制違規項目清理整頓方案并向社會公示,明確擬清理的違規項目,擬保留的違規項目及環保整改計劃等內容。嚴格環保把關,確保納入本級人民政府清理整頓方案內擬保留的違規項目符合《在建違規項目環保認定條件》(附件1)和《建成違規項目環保備案條件》(附件2)要求。
三、嚴格開展違規項目環保認定和備案
環境保護部配合相關部門開展在建違規項目認定工作,對于符合《在建違規項目環保認定條件》的,將予以環保認定。經認定的在建違規項目,建設單位應在認定后一年內向有審批權的環保部門報送環境影響報告書,由環保部門依法補辦環評審批手續,并強化“三同時”監管和環保驗收管理。對于不符合有關認定條件的在建違規項目一律停建。
環境保護部依據省級人民政府整頓方案開展建成違規項目環保備案,對于符合《建成違規項目環保備案條件》中紅線條件及必要條件的,予以環保備案,加強日常環保監管;對于不符合紅線條件的,不予備案。對于符合紅線條件但不符合必要條件的,省級人民政府整頓方案中應明確整改計劃及時限,我部予以有條件備案;項目整改完成后應當向我部報告,并向社會公開;項目整改后仍不能符合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特別排放限值等有關規定的,不予備案,按照《意見》規定予以淘汰。
四、強化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倒逼機制
《重點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十二五”規劃》確定的大氣污染防治重點控制區內的鋼鐵、水泥、電解鋁行業在建違規項目,應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各級環保部門要按照污染物排放標準要求,監督在建項目高標準建設污染防治設施,鼓勵建成項目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并實施清潔生產方案,改進和提升污染防治設施、裝備及運維水平。
落實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在建違規項目和建成違規項目,均需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建成違規項目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計入當地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所有在建違規項目和建成違規項目,均應實現主要污染物等量或減量替代,不得新增區域污染物排放總量,也不得突破國家下達的總量控制目標。
五、加大對違法企業和違規項目執法力度
地方各級環保部門、環境保護部各環保督查中心應當加強對鋼鐵、水泥、電解鋁、平板玻璃、船舶企業的環境監管。依法征收企業排污費,做到應收盡收;對于拒不按期足額繳納排污費的,依法處以罰款。依法嚴肅查處企業超標排污、偷排偷放等環境違法行為。對情節嚴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關規定的企業違法行為,應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企業及相關負責人的刑事責任。
對建成違規項目未經環保備案的企業,各級環保部門不得為其貸款、上市融資、行業準入、進出口、退稅、免稅、減稅、先進評選等出具任何環保守法的證明性文件,不得給予各類環保專項資金支持。
六、持續加大環境信息公開力度
地方各級環保部門要按照污染源環境信息公開的相關要求,公開監督性監測、排污費征收、監察執法和環保處罰等環境監管信息;同時,督促相關企業主動公開自行監測和污染物排放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認真對待群眾舉報,及時發現和查處企業違法行為。
環境保護部將組織對各地強化環保約束、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工作開展督導檢查。對隱瞞不報、弄虛作假的在建違規項目和建成違規項目,將不予環保認定、備案。對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工作中環保約束不力、問題突出的地區,將采取區域限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