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本規范適用于35千伏以下分布式光伏項目并網發電營業服務管理,分布式光伏客戶用電按公司現有辦法執行。
第二章并網服務流程
第四條10(20)千伏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由地市供電局負責并網接入和并網服務管理,380伏及以下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由縣(區)供電局負責并網接入和并網服務管理。
第五條10(20)千伏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由地市供電局計劃部門負責組織審核接入方案,簽訂《并網協議》。地市供電局營銷部門負責組織裝表接電、竣工驗收和購售電管理,組織相關部門與項目業主簽訂《購售電合同》和《并網調度協議》等。地市供電局調度部門負責項目并網調試(附件1)。
第六條380伏及以下的分布式光伏項目由縣(區)供電局營銷部門負責組織審核接入方案,組織裝表接電、竣工驗收和購售電管理,與項目業主簽訂《并網協議》和《購售電合同》(附件2)。
在項目業主自愿的情況下,各級供電局須免費為居民家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提供接入系統方案的咨詢服務。
第七條如同一項目存在多個不同電壓等級并網的,其并網服務流程按最高電壓等級相關管理模式執行。
第八條各級供電局營業窗口應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專窗,統一受理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申請,負責審核并接受項目業主提交的申請資料,協助項目業主填寫《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接入申請表》(附件3),并把接入系統方案送達項目業主。
對于申請資料不完整或欠缺的,營業窗口需一次性書面告知客戶補充完善。
第九條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需按發電戶獨立建戶。原則上分為居民家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和其他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兩種,基礎受理資料要求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