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部今天發布意見,加強對環評機構的監管。其中明確要求,各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為建設單位指定或向建設單位推薦環評機構。行政主管部門以備案等方式設置準入條件,限制外埠環評機構在本地承接環評業務;環評委托合同中不得附加涉及環評審批事項的各類承諾條件,不得由內設、分支機構或個人、其他中介機構代簽。
環保部鼓勵建設單位采取公開招標方式選擇環評機構。
《意見》說,環保部對在資質申請中隱瞞有關人員情況或提供虛假人員材料的機構,一律不予批準資質,相關機構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對已取得資質的,一經發現,一律撤銷資質,相關機構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資質;對隱瞞個人情況、虛報本人全職工作單位的相關人員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并納入從業人員信用信息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