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新的業務模式,合同能源管理在實施過程中存在四方面的問題。因此,本文在簡要介紹和分析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現行狀況的基礎上,著重從財務核算角度探討節能項目資產投資額的歸集與確認、合同價款結算、成本費用的確認與收益分配等會計處理問題。 一、合同能源管理與節能服務公司的介紹 1.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簡稱EPC)是一種新型的市場化節能機制,其實質就是以減少的能源費用來支付節能項目全部成本的節能業務方式。 2.節能服務公司(Energy Management Company,簡稱EMCo),國外也稱ESCo(Energy Service Company),又稱能源管理公司,是一種基于合同能源管理機制運作的、以贏利為目的的專業化公司。它開展的EPC業務具有以下特點:商業性,風險性,多贏性以及整合性。 二、節能服務項目投資的收回 在節能效益分享型模式下,投資的收回通常采用的做法是:在項目合同期內,節能服務公司對與項目有關的投入(包括土建、原材料、設備、技術等)擁有所有權,并按合同約定與客戶分享項目產生的節能效益。在節能服務公司的項目資金、運行成本、所承擔的風險及合理的利潤得到補償之后(即項目合同期結束),設備的所有權一般將轉讓給客戶。客戶最終獲得高能效設備并享受節能設備在壽命期內的全部節能效益。節能效益分享型項目的投資收回具有明顯的風險高、周期長的特點。 三、國家現行有關政策 1.對節能服務產業采取適當的稅收扶持政策,主要包括營業稅、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的減免優惠、費用稅前扣除等。 2.企業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實施節能改造,如購建資產和接受服務能夠合理區分且單獨計量的,應當分別予以核算,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準則制度處理。如不能合理區分或雖能區分但不能單獨計量的,企業實際支付給節能服務公司的支出作為費用列支,能源管理合同期滿,用能單位取得相關資產作為接受捐贈處理,節能服務公司作為贈與處理。 四、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財務核算探析 1.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與租賃模式有很大的趨同性,在會計處理上可以將其認定為融資租賃或者經營租賃。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是租賃的特殊表現形式,與現行準則規范的租賃業務也有不同。 2.為準確確定節能項目投資額,應結合節能項目投資回收特點,依據所簽節能合同的不同類型進行會計計量。 3.合同期內,收益的確認有兩方面:(1)按融資租賃確認,EMCo與用能企業比照融資租賃處理;(2)按經營租賃確認,EMCo按收到的節能分配收益確認為當期的收入,對節能資產視同固定資產,在合同期分攤節能資產及節能服務初始投資額。 4.用能企業對節能項目資產的管理按融資租賃模式,建議用能企業節能項目投資額應當以合同期內支付服務費(節能設備及技術服務費)價款總額的現值為基礎確定,設置“固定資產——節能項目資產”核算,合同期內計提折舊;按經營租賃模式,為了保證節能項目資產的安全和有效使用,用能企業應設置“合同能源管理節能資產”備查簿作備查登記,以反映和監督節能資產的使用、接受和結存情況。同時,應在財務報告中披露。 五、節能效益分享型企業會計核算方法舉例 由于節能效益分享型業務的會計核算方法不統一,實際工作中將視情況的不同而有所變化,相關的財務核算處理舉例如下。 甲企業是生產型單位,過去的年耗電約5000萬千瓦時,需付電費3500萬元(0.7元/千瓦時)。2009年10月1日,甲企業與某EMCo達成“節能服務合同方案”;EMCo提供項目資金180萬元,用于主要節能設備采購。2009年12月底,為提供項目設計、設備選型購買、安裝調試、維修、培訓等技術服務,EMCo累計支出30萬元(有核算清單)。2009年12月底,節能工程當年完工,甲企業通過驗收,接受該節能項目資產和節能技術服務。交付使用后,確保每月節約電費15萬元(通過試運行測算獲得,假定正常運行)。EMCo從節電效益中獲取回報,由甲企業每年底支付(可以每年1期;也可以3個月1期或6個月1期等),其分成比例為6:4(即按節約電費,EMCo獲得60%,甲企業獲得40%)。節能服務合同內含利率為6%(按同期的貸款利率確認)。合同期:3年。合同期間為2010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節能設備的使用壽命約10年。收取甲企業保證金30萬元,假設本例合同期內實現的節能收益用于支付節能服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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