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Fweek節能網訊 1、引言
隨著我國建筑節能服務市場需求的增長,一種新興的企業群體———建筑節能服務公司(BESCo) 正在形成。所謂建筑節能服務公司是指受業主委托,為降低建筑能耗提供建筑能效檢測評估、建筑節能項目融資、節能方案設計、施工和運行管理等一系列服務的企業。目前,由于建筑節能服務的市場化運作模式發育不成熟,企業不得不面對法律政策不健全、專業人才匱乏,融資困難等諸多不利因素。對此,本文通過中外建筑節能服務公司的生存環境、服務模式、技術發展與人才培養等方面比較研究,提出促進我國建筑節能服務公司發展的建議。
2、我國與發達國家建筑節能服務公司的比較
2.1 企業生存的法律與政策環境
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的法律對建筑節能服務契約的內容、流程、期限等都有明確的規定,甚至對于服務對象、節能指標等都有強制性的法律條文。他們在實踐中不斷修訂完善節能法,特別注重標準落實的可操作性。如美國聯邦政府向企業和用戶提供標準的合同范本;加州政府在能效標準中還附帶詳細的指導說明書和配套的學習軟件。此外,發達國家的政府還采取了一系列經濟激勵措施,如對能耗審計、購買節能產品和節能設備折舊進行補貼,為節能改造項目提供低息或貼息貸款等。在日本,政府對私營企業和政府部門的建筑節能服務項目初始投資提供部分補助金和低息貸款;住宅或商業建筑采用新節能設備或高效節能系統的項目,均可以申請占項目費用1 /3 的補助金。在德國,建筑節能項目的實施單位能申請由政策性銀行提供的優惠貸款,貸款額度可達到項目成本的70% ~80%,對于剩余的費用,還可以申請商業貸款或節能專項資金;如果改造后的建筑節能效果優于國家標準,還可免去15%的貸款償還額,并且給予每個項目10%的補貼。
我國涉及建筑節能的法律條文較少,雖然《節約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法》都涉及到建筑節能,但對其行為規范不夠具體,相關條文較少,內容較為原則,難以起到實際的作用。在過去幾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行政主管部門頒布了多項建筑節能行業標準,但在實踐中卻難以落到實處。由于缺乏具有法律依據的獎懲標準,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更是發展緩慢。我國對建筑節能改造的補貼力度仍然偏小,而且沒有統一的合同文本,沒有統一的參照基數,節能量和節能效果如何認定都是由合同雙方協商確定,容易出現糾紛。
2.2 企業組織形式
在美國,BESCo 主要來自于獨立的節能服務公司和附屬于設備供應商、公用事業單位、工程咨詢單位、施工企業、技術服務中介機構和科研單位的節能服務機構。其中設備供應商下屬的子公司,一般是專業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務公司,其市場份額最大。日本的BESCo 本身就是大公司或者其附屬機構。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的BESCo 有一個共同點,就是它們大多是大公司或附屬于大公司的子公司,以專業化的方式運營管理,能為客戶提供最佳節能方案,所提供的服務既有專業性的又有綜合性的服務;那些附屬于大公司的BESCo,通常不生產和經銷產品,而是依托其母公司為客戶提供節能服務,因此它們被列入服務行業,按服務業的稅種納稅。
我國的BESCo 大多為中小企業,包括以下幾種組織形式:一種是新設立的公司,專門提供建筑節能技術咨詢和節能改造項目管理服務;另一種是建筑設備、樓宇自控等產品生產商,它們開發、研制和推廣其節能產品,并提供相應的技術咨詢和節能產品安裝、調試及能效檢測等服務;提供節能建筑設計、施工承包服務的企業也屬于建筑節能服務公司;此外還包括從事建筑節能技術開發和技術服務的科研機構等。與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相比,我國BESCo 在節能服務運營資本和經營規模上差距較大,相當一部分企業具有建筑節能服務和節能設備供應商雙重身份。它們被稅務部門簡單地作為節能設備銷售商,本應按服務稅計稅的節能服務業務,被視為設備銷售業務,按增值稅納稅。
2.3 企業服務對象與市場開發
在美國,各市或州政府、高校、公共免費義務教育學校、醫院和聯邦政府部門( 簡稱MUSH 機構) 是節能服務產業的核心用戶群,它們在建筑節能服務市場中一直占有較大的份額,且有上升趨勢(如圖1 所示)。根據美國國家能源服務公司協會(NAESCO) 2010 年發布的研究報告,2008 年針對MUSH 機構和聯邦政府部門的節能服務收入就占企業全部收入的84%。在日本,辦公樓、學校、醫院等公共設施綜合改造項目業主是BESCo 的主要服務對象。在歐盟,由于政府和公共機構是能源消費的最大用戶,因而歐盟國家支持節能服務公司的主要措施就包括在政府辦公樓或學校、醫院等公共建筑節能改造中優先選擇專業節能服務公司。
目前,我國BESCo 的主要服務對象是工業和商業建筑的私營業主,而非政府部門,住宅領域的節能改造項目也屈指可數。可以看出,我國政府部門和公共機構這兩大建筑節能服務的主要市場還沒有釋放出來。
[page]2.4 項目運行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是建筑節能項目運行的主要模式,在美、歐、日等發達國家普遍得到應用。從數量上看,美國、日本采用的合同能源管理的合同類型主要是保證節能量型合同。在這種合同形式下,項目有比較明確的節能目標,項目資金由節能服務需求方負責籌集,項目風險由節能服務的需求方和BESCo 共同承擔,因此有利于BESCo的發展。
然而,我國由于涉及合同能源管理的相關法律與法規不完善、缺乏有效的經濟激勵措施、建筑節能標準和能效評估體系尚不健全等原因,合同能源管理在建筑節能項目中尚未普及,即便采用,也是以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為主。在這種合同模式下,BESCo 不得不獨自承擔項目的全部費用和風險,同時在公司的資產負債表里會出現節能改造所產生的大筆現金流出,每年回收收益的方式也使其現金周轉速度變慢,這無疑不利于BESCo 的成長。
2.5 項目融資渠道
美、歐、日等發達國家的節能服務公司具有多元化的融資渠道,資金供給比較充足。在政策支持下,銀行降低了節能服務業的貸款利率,延長了貸款期限,在法律上也延長了合同能源管理的合同期限。除了常規的銀行貸款外,美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還能得到REEP(Ratepayer -funded Energy Efficiency Program)專項基金的支持,這項基金主要來源于用戶支付的電費和增容費。近年來,美國開始利用清潔能源房產評估債券為節能改造項目融資。日本的BESCo 可以通過政府提供的節能專項資金、銀行的政策性貸款、中小企業金融公庫和國民金融公庫等多種渠道獲得節能項目資金[8]。德國復興銀行對節能建筑給予貼息貸款,聯合銀行利用國家擔保和補貼建立專門的資金、重建信貸機構推出“二氧化碳減排項目”和“二氧化碳建筑改建項目”為節能項目提供低息貸款,此外,政府還在資金上鼓勵個人和企業在住宅節能領域投資。
目前,我國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建筑節能項目,其資金主要來源于BESCo 自籌資金和銀行貸款。節能效益分享型的合同形式使BESCo 承擔了項目融資的全部壓力。由于從政府獲得的項目資金十分有限,多數不具備上市條件的企業只能從銀行或民間借貸。然而,因公司的大量投資所形成的資產留在客戶方,銀行等金融機構往往不承認這種資產的實在性,亦不認可把這種資產作為信譽抵押。另外,我國建筑節能服務作為新興產業還未廣泛被公眾所了解,許多民間資金的投資者對其態度比較冷淡。
2.6 專業技術發展與人才培養
發達國家的BESCo 經過20 多年的成長,匯集了建筑節能服務領域的技術、經濟和管理專家,具備節能方案設計、施工、項目管理、融資等能力,其服務標準完善,服務質量水平高,服務內容比較豐富。美國建筑節能標準及綠色建筑評估體系(LEED),為建筑節能領域提供了統一的執行標準。勞倫斯伯克利國家實驗室下屬的各實驗機構,分別從事新型建筑材料、能源、光源以至燈具等相關研究,并通過企業將研究成果及時轉化為生產力。在人才培養方面,美國社區大學和節能服務公司的團體聯盟組織是節能人才的主要供應源,為節能領域培養了能源經理、暖通技術員、能源審計師、可再生能源專家和建筑分析師等專業人才。日本“建筑物的節能標準”以及建筑物綜合環境性能評價系統(CASBEE),為建筑節能領域提供了統一的參考標準。日本新能源產業技術開發機構(NEDO)對附屬于建筑節能服務企業的建筑節能研究所的研發項目負責組織、管理和推廣應用。在節能人才的培養方面,日本專門的節能管理學校為節能服務公司培育了一批節能專業人才,經過培訓的學員,可以獲得國家頒布的資格證書。德國高等院校及相關機構開展的能源管理師培訓,為建筑節能領域培養了大批專業人才。
目前,我國建筑節能服務領域的企業較少,缺乏專業精英,服務標準不完善,服務內容較為單一。其次,建筑節能技術標準、建筑設備、部品、材料等產品的節能標準和能效檢測與評估標準等發展滯后,建筑節能技術創新機制尚不健全。具體表現為:從事建筑節能技術與產品研發的隊伍比較松散;企業與科研院所、大學、行業協會、政府部門和相關機構之間缺乏相互溝通;一些大學或科研機構研發的新材料、新產品和新技術,難以在建筑節能項目中得到推廣和應用。另外,在大學里,也沒有設置相應的專業和課程、以及專門培養建筑節能服務領域的專門人才。
[page]2.7 我國與發達國家建筑節能服務公司的差異比較
中國由于與美、歐、日等發達國家在基本國情、建筑節能服務公司發展時間與國民理念等各方面不盡相同,因而現階段建筑節能服務公司發展狀況表現出巨大差異。下文從法律與政策環境、組織形式、市場開發、服務模式、融資渠道、專業技術發展和人才培養這6 個方面做了差異比較總結(見表1)。
3、結論和建議
通過研究發現,我國建筑節能服務企業與美、歐、日等發達國家的相比,在法律與政策環境、組織形式、市場開發、服務模式、融資渠道、專業技術發展和人才培養等方面存在明顯的差距。針對以上差距,現提出如下幾點建議:
(1)在法律與政策方面,政府必須作為“領頭羊”,通過法律手段和補貼、貸款、稅收等經濟激勵措施,為建筑節能服務業營造健康的發展環境,建筑節能服務企業及其事業才具有生命力。
(2)在組織形式上,我國BESCo 在公司的設立上存在先天不足,應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從現有的公司組織形式中獨立出來,走專業化運營管理的發展道路。
(3)在市場開發中,積極開發政府部門和公共機構這兩大潛在市場,為我國BESCo 創造廣闊的發展空間,這將有助于促進我國建筑節能服務業的成長。
(4)發達國家建筑節能服務模式的發展經驗表明,節能效益分享型適合于合同能源管理發展的初期,適用于規模較小的項目。隨著建筑節能服務行業的規范和成熟,以及節能項目規模的擴大,保證節能量型合同應將逐漸成為主要采用的合同形式。
(5)在融資渠道方面,政府和金融機構聯手為建筑節能項目開辟多元化的融資渠道,才能使建筑節能服務企業保持旺盛的生命力。
(6)在專業技術與人才培養上,建立建筑節能技術創新體系、完善創新機制、形成有效的專業人才培養模式,是發展建筑節能技術、提高企業素質和行業素質的一個有效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