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24日審議通過環保法修訂案。修訂后的環保法規定了更嚴格的法律條款和執法手段,包括可對部分違法行為采取行政拘留措施、對責令改正而不改正的行為按日計罰上不封頂、對履職缺位和不到位的官員要求引咎辭職、建立環境信用制度、完善區域限批制度等。輿論對新環保法予以積極肯定,稱之為“史上最嚴環保法”。
之所以冠以“史上最嚴”,蓋因此前環保法過寬、過松之處所在多有,最突出的表現是“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信春鷹介紹,一個10萬千瓦的發電機組,每天的環保成本是五六十萬元,按照現行法律法規,如果不開環保設備僅最高罰款1萬元。近些年,關于環境違法成本畸低的典型案例層出不窮,如沱江污染事故造成數億元損失,肇事企業僅被處以罰款100萬元。新環保法大幅提高了環境違法成本,無形中也降低了環境守法的成本,有利于以強有力的法律手段,引導企業、單位在環境守法與環境違法之間做出理性選擇。
李克強總理說得好,“對包括霧霾在內的污染宣戰,就要鐵腕治污加鐵規治污。”新環保法一定程度上具有“鐵規”的面目,接下來更關鍵的是要有“鐵腕”的手段,否則“史上最嚴”只能停留在紙上。新環保法從法律制度上奠定了對污染行為的處罰基礎,賦予了環保部門更大的監管執法權力,但環保部門能不能有效運用這些權力,這些權力能不能對污染企業、單位產生足夠的威懾,并不完全取決于環保部門是否有“動真格”的決心和膽量,更取決于從公權機關到全社會是否真正形成了保護環境的共識。
具體而言,環保部門依法對污染企業、單位進行處罰,不但會讓污染企業、單位傷筋動骨甚至傾家蕩產,而且會觸及這些企業、單位背后相關部門或利益群體的“痛處”。很多時候,環保執法不只是環保部門與污染企業、單位之間的較量,更是環保部門與相關部門或利益群體之間的較量。相關部門或利益群體原本也對環境保護負有一定責任,包括在環保部門統籌、協調下承擔相應工作,但當環保執法可能動他們的“奶酪”,他們就不惜撕破臉皮抵抗環保執法。如3年前環保部以未經環評驗收即投入為由,向膠濟鐵路客運專線下達《督促履行通知書》,責令其停止使用膠濟線增建四線工程,但膠濟鐵路客運專線自恃有“鐵老大”做靠山,對環保部的執法行動置若罔聞,此事后來幾乎不了了之。所以,單靠環保部門一家無私無畏鐵腕執法是不夠的,還需要各級政府、人大機關、司法機關等權力部門共同發力,從行政、立法、司法層面為環保執法提供堅實的保障。
環保執法還需要受到社會公眾的監督制約。這里值得一提的是環境公益訴訟制度。新環保法擴大了環境公益訴訟主體,人們注意更多的是針對民事主體(污染企業、單位)發起環境公益訴訟,其實環境公益訴訟的對象還包括國家行政機關,如果公民和社會組織認為地方政府、環保部門或其他職能部門未能履行法定環保職責,就有權將地方政府、職能部門或其他職能部門告上法庭。作為公眾監督制約環保執法的重要渠道,環境公益訴訟將給地方政府及職能部門施加巨大的壓力,這種壓力將轉化為嚴格執法、強化監管的動力,進一步夯實、完善環保責任鏈條。
有了“鐵規”的最嚴環保法,各級政府和環保部門應當好風借力,以“鐵腕”的最嚴執法,喚回綠水青山、藍天白云的美麗家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