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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一些火電企業享受國家脫硫、脫硝和除塵電價加價等環保電價好處,又違規排放污染的不法行為,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環境保護部3日公布《燃煤發電機組環保電價及環保設施運行監管辦法》,明確了對上述不法行為的處罰規定。
兩部門規定:燃煤發電機組必須按規定安裝脫硫、脫硝和除塵環保設施,其上網電量在現行上網電價基礎上執行脫硫、脫硝和除塵電價加價等環保電價政策。目前,脫硫電價加價標準為每千瓦時1.5分錢,脫硝電價為1分錢,除塵電價為0.2分錢。
發展改革委表示,上述辦法旨在更好地發揮價格杠桿的激勵和約束作用,促進燃煤發電企業加快環保設施建設,提高運行效率,減少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粉塵污染物排放,切實改善大氣環境質量。
記者從發展改革委不久前舉辦的節能減排座談會上獲悉,一些發電企業安裝了相關環保設施后,為了節省成本,不但不運行這些設施,繼續大量排放污染物,坐享國家環保電價補貼。
兩部門最新出臺的政策規定:火電環保設施運行應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并按單項污染物排放濃度小時均值進行考核。超過限值1倍以內的,沒收環保電價款,不予罰款;超過限值1倍及以上的,處5倍以下罰款;對在線監測等數據弄虛作假的行為,將予以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