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至2016年,中央機關每年新購新能源車比例不低于更新總量的30%。
“有國務院領導親自協調,有多個部門的合作,以后利好消息一定是層出不窮。”科技部部長萬鋼7月10日在北京對電動汽車的表態迅速“兌現”。
7月13日,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公布了《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買新能源汽車實施方案》,明確了公務用車“新能源化”的時間表和路線圖。
據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有關負責人介紹,實施方案旨在以黨政機關引領示范、市場機制主導規范、量化考核全程跟進的方式,形成“硬指標約束保量、軟環境吸引提質”的政策運行機制,破解新能源汽車“久推不廣”的困局。
方案所稱新能源汽車,是指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和燃料電池汽車三類。
就在7月9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底,對獲得許可的新能源汽車(類型同上),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部門要抓緊制定公布車型目錄。
污染嚴重地區提高配置比例
方案明確提出了新能源汽車購買的“時間表”,指出2014年至2016年,中央國家機關以及納入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城市的政府機關和公共機構,購買的新能源汽車占當年配備更新總量的比例不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此外方案還規定了各省區市其他政府機關和公共機構2014年購買的新能源汽車占當年配備更新總量的比例不低于10%(其中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細微顆粒物治理任務較重區域的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買比例不低于15%);2015年不低于20%;2016年不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
早在2009年1月,財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國家發改委就在北京等13個城市公共服務領域啟動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工作。2010年,試點擴大到25個城市,主要集中在東中部節能減排任務較重地區。
方案還明確了政府機關和公共機構的范圍,即全部或部分使用財政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覆蓋范圍之廣、層級之多尚屬首次。
1:1配備充電接口
新能源汽車使用者的一大顧慮是充電設備配備不足。
上述五部門要求,按企業投資為主、政府鼓勵引導的原則調動社會各方面積極性,加強新能源汽車重點設施建設,保障充電需求。充電接口與新能源汽車數量比例不低于1:1,建成與適用規模相適應、滿足新能源汽車運行需要的充電設施及服務體系。
去年發布的國務院能源發展“十二五”規劃曾提出,在北京、上海、重慶等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城市,配套建設充電樁、充(換)電站、天然氣加注站等服務網點,到2015年,形成50萬輛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體系。
該實施方案要求,地方政府應把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作為城市公共基礎設施,納入城市建設發展總體規劃;政府機關和公共機構新增或改造的停車場,應設置新能源汽車專用停車位并配備充電樁。
價格上限:18萬元
此次公車“新能源化”的采購標準也十分嚴格。實施辦法中明確規定,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對新能源轎車的采購價格,扣除財政補貼后不得超過18萬元。
免征車輛購置稅后,每購買一輛新能源汽車,將獲得3.5萬元到50萬元不等的財政補貼。18萬元加上財政補貼,可以基本滿足新能源汽車生產的成本。
“這樣的標準,一方面有利于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在采購時心里有數,另一方面也對新能源車生產廠家起到引導作用,讓他們在生產研發以及市場策略方面選定方向。”國管局資產管理司負責人說。
此外,18萬元的標準也符合黨政機關一般公務用車1.8升及以下排量、價格18萬元以內的“雙18”標準。
方案還規定,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買新能源汽車不得設置或變相設置障礙限制購買外地品牌新能源汽車;各地區還可根據實際情況,探索租賃等方式。
值得關注的是,方案提出,地方在制定和執行機動車限號行駛、牌照額度拍賣、購車配額指標、道路優先通行等制度方面,應對新能源汽車適當給予政策優惠等。
對于如何落實這些目標要求,方案規定全程量化考核反饋監督,同時對工作進展緩慢、未達到購買比例要求的予以通報;對弄虛作假、造成不良影響的責令整改,并追究有關領導責任。